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抚养、赡养关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抚养、赡养关系

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是父母子女以外的最近的直系血亲。基于对历史传统、亲属感情、民间习惯及部分“缺损家庭”的现实情况以及社会保障水平等多种因素的考虑,我国新《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祖孙之间的抚养和赡养是第二顺位的,即在一般情况下,子女由父母抚养,父母由子女赡养,祖孙之间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他们之间也会产生抚养、赡养义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是要具有下列条件的: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

1.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有负担能力;

2.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3.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虽未死亡,但由于疾病、伤残、服刑、失业等原因确无能力抚养子女的。这一点是新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以使那些父母确实无力抚养的子女能得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抚养和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https://www.daowen.com)

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虽未死亡,但确无能力赡养的。这也是新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以使那些子女确实无力赡养的老人能得到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赡养和照顾。

4.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以需要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直接尽过抚养义务为前提。

祖孙之间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之情况下,才产生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上述情况下,一方不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请求对方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

祖孙之间的抚养和赡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要类推适用于“养祖孙关系”和有事实上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祖孙”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