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华侨、港澳同胞的婚姻

二、涉及华侨、港澳同胞的婚姻

华侨和港澳同胞都是中国人,他们在中国境内结婚或离婚,一律适用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有关部门在程序上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一)华侨与国内公民的婚姻

1.华侨与国内公民的结婚程序。

1)华侨一方当事人要提交我国驻该侨居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经我驻该侨居国使、领馆认证的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2)国内一方,须持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持有关规定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由国内一方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单位的意见办理结婚登记。

2.一方为华侨的离婚问题。华侨的离婚问题比较复杂,应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和侨务政策的要求,照顾华侨的特殊情况,慎重处理。

1)女方以其丈夫在国外已经重婚为理由提出离婚,而又查有实据的,应准予离婚。(https://www.daowen.com)

2)华侨久不回国,查无音讯,国内配偶提出离婚的,如调查属实,或经1年以上的调查仍无音讯的,应准予离婚。

3)在国外的华侨与国内配偶仍有通讯关系,并有汇款供养家属,国内配偶要求离婚的,一般应尽量调解不要离婚。如一方坚持离婚,要征求在国外的华侨本人的意见。如不准离婚可能发生意外恶果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准予离婚。

4)在国外的华侨以国内配偶作风不好或其他充足理由提出离婚的,如查证属实,一般应准予离婚。

5)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生活等问题,应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房产应尽量照顾国外华侨。

(二)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的婚姻问题

1.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的结婚程序。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

港澳同胞应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或内地驻港、澳机构有关当事人的年龄、职业和无配偶的证明,以及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检查证明,亲自到内地公民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2.一方为港澳同胞的离婚问题。一方在内地和一方在港澳的当事人之间的离婚问题,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均应按婚姻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办理。配偶一方已被另一方遗弃多年,生活无着,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如果人民法院直接向在港、澳的一方限期征求意见,其期限应酌予放宽;缺席判决时,也应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