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新《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这是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根据。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是指父母提供一定物质条件对子女生活上的照料。如付给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在生活上照管、帮助等这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也是父母对子女所负义务的主要内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即从子女出生开始直到能够独立生活时止,法律严禁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任何人(包括父母)以任何手段危害婴儿的生命都是违法的,违背人道主义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也不能免除。

父母抚养成年子女是有条件的:即: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例如,子女虽已成年,但如因上学或暂时找不到工作,父母仍然要尽抚养义务,不能推诿,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

2.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教育,包括智育和德育。父母不仅要教育子女学习文化科学知识,还要对子女进行思想品德的教育。使子女德智体得到全面发展。当前,独生子女的家庭日益增多,从某种意义上说,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比物质、经济和生活上的抚养义务,更为重要、更深远。许多家长没有意识到这点,甚至把家长对子女教育的义务推给学校,这不符合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家长应配合学校和社会,切实抓好对子女的教育工作,使他们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的有用人材。

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是对上述抚养教育义务的必要补充。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对事物的正确理解和处理能力。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负有管理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时,父母有代其请求赔偿的责任。当不满14周岁的子女被人拐骗,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时,父母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拐骗者的刑事责任,归还子女。父母教育子女也可防止未成年子女损害他人的或社会的利益。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可加强父母对子女、对社会的责任感。至于赔偿损害责任的条件,赔偿的数额和方法应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父母的责任以民事责任为限,父母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时,原则上由本人负责,如本人无经济能力,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调解,由其父母赔偿。

4.对父母不履行义务的处理。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子女即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向父母索要抚养费的权利。子女可以向父母单位提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处理这类纠纷,首先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依法判决。在调解书或判决书中,要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的方式,责令义务人先行给付,如义务人拒不执行,可依照《婚姻法》第35条的规定,强制执行。对于情节恶劣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赡养扶助的内容。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https://www.daowen.com)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不仅是伦理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子女即使无力承担赡养义务,但仍应尽力所能及的扶助、照顾老人的义务。

子女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积极地履行,直到父母去世为止。子女和父母同居生活的,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和父母分居的,应向父母给付适当的赡养费用。子女不止一人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这一义务。总之,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推卸或拒绝、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有些子女借口父母犯过错误,要划清界限,脱离父母子女关系,而不尽赡养义务;还有的人钱字当头,“有钱是父母,无钱是包袱”,甚至打骂虐待老人,这些都是法律不能允许的。

子女负担父母赡养费用的标准一般应不低于当地的生活水平。支付的方法各异,可按月定期付给现金,可按收获季节付给实物。对于有劳动能力和工资收入的父母,子女的赡养扶助义务,主要应放在对老人的尊敬与关心,以及生活上的照料。

总之,凡是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已婚和未婚,都必须履行这项义务,使父母能够愉快地度过晚年。

2.对子女不履行义务的处理。当子女有条件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也可向子女单位提出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时,应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到父母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子女的经济能力,以免给日后的执行带来困难,如果义务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可根据新《婚姻法》第48条强制执行,对情节恶劣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例如,白××有儿女各一人,儿子成家后单过,白××与女儿共同生活,从未要求儿子赡养。后白××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女儿因丈夫去世后生活较以前困难,一人承担不了赡养义务。白××要求儿子给付赡养费,儿子认为他婚后单过时,白× ×没有分给他家产,拒绝付给赡养费。白××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儿子每月付给30元赡养费,经审判人员做工作,儿子同意给赡养费,但提出白××现在就将死后的遗产分配好,否则不给赡养费。法院向他讲解婚姻法有关规定,进行了法律、道德教育,被告提高了认识,表示承认错误,双方达成协议,白××的儿子每月付给其父25元赡养费,直到其父去世为止。从这一案例可看出,子女赡养父母是无条件的,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责任,否则是违法的。

(三)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新《婚姻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之间,均互有继承权。

子女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受性别、年龄的影响。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被确认丧大继承权的以外,子女都可继承父母的遗产。同样,父或母都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要反对剥夺母亲和女儿的继承权以及“长房优先”等封建的旧思想、旧习惯。

如果子女先于父母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如果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继父母和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间有权互相继承遗产,并且不影响其继承亲子女和生父母的遗产;给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其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养祖父母与“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