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问题的处理

三、假离婚问题的处理

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假离婚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假离婚登记;二是在人民法院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

对于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假离婚登记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由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处理,撤销了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之后,人民法院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凡当事人弄虚作假,双方串通,共同欺骗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骗取离婚登记的,根据该条例第25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如果一方当事人持离婚证与他人另行结婚,应承认其婚姻有效,但婚姻登记机关对其欺诈行为可建议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再婚,一方或双方要求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后可宣布离婚无效,收回《离婚证》。(https://www.daowen.com)

对于在人民法院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持调解书另行结婚应承认其婚姻有效,此时,另一方要求复婚的,可驳回复婚的请求。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另行结婚,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