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有财产内容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六、对具有财产内容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我国新《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这一规定说明以下两点:

(一)规定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强制执行,是指用强制方法,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内容和要求。一般说来,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而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执行虽然强调当事人自觉执行,但实际生活中拒不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少数屡教不改仍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人,必须采取一定的强制执行的措施,只有这样,法院的判决才能付诸实施。

(二)强制执行的对象和方法

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指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

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有:

1.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留、提取存款或劳动收入;(https://www.daowen.com)

2.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3.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

4.强制被执行人交出指定的财物或票证等;

5.强制被执行人协助探望子女。

上述强制执行的措施或方法,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同时采用。在执行时,应当依法保留被执行人必需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需费用。

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有关个人、单位有责任协助执行。如:关于抚养费、扶养费和赡养费的执行有代扣、代付的责任,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的执行等。对于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个人和单位,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等,应按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如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则要依法按妨害民事诉讼论处,追究个人或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