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2026年03月08日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新《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只消除夫妻关系,不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性质不同,夫妻关系是双方合意的两性结合,可依法建立,也可依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自然血亲关系而形成的,一旦形成,不能用人为的手段解除,如用声明脱离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因而,离婚所变更的只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形式,而不是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双方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新《婚姻法》第36条在肯定了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在第2款又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对于改变父母抚养子女的形式后,加强父母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感,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https://www.daowen.com)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根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然是养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均应承担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特殊情况下,经养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对未成年的养子女,可以变更收养关系,由一方收养。
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解除应视具体情况决定。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可仍由生父母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