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台婚姻

三、涉台婚姻

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因众所周知的原因隔绝30多年。1987年,台湾方面放松了在台人员回祖国大陆探亲的限制,海峡两岸人民的交往日益增多,由此发生了不少法律问题。其中,涉台婚姻问题是其中突出的问题。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关系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台湾同胞与祖国大陆公民之间的结婚问题

1.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申请与祖大国陆公民结婚,考虑到会给双方带来诸多不便,一般婉言劝阻。劝阻后双方坚持结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2.来祖国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申请与祖国大陆公民结婚,按《婚姻登记办法》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

3.要求结婚的台湾地区一方,应依法提供有关证件。

4.有配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祖国大陆公民结婚,在未与其配偶通过法律程序离婚前,不予受理。

(二)去台人员与其在祖国大陆配偶之间的婚姻效力问题(https://www.daowen.com)

1.双方均未再婚,又未办理离婚手续的,原婚姻关系有效。

2.双方均已再婚,则原婚姻关系视为解除。

3.去台一方再婚或留在祖国大陆一方再婚,一般不以重婚论处,当事人相安无事,可不干涉。如一方要求离婚,则依一夫一妻制原则准予离婚。

(三)在祖国大陆居住、探亲的台胞要求与台湾地区配偶离婚问题

1.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精神,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法院起诉。通知在台一方于限期内应诉,不能应诉的则作出缺席判决。

2.可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办理。凡未办理离婚手续的,原则上不准再婚。

3.可参考处理港澳同胞在内地离婚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