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概念。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在旧中国,婚姻须从父母之命,今天仍有极少数家长受封建余毒的影响,以各种理由,强迫包办儿女婚事。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在旧中国,“凡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聘娶婚实际上就是买卖婚。在现实生活中,把妇女当作商品来买卖的婚姻仍然存在。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异同: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无此特征。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婚姻。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很多,例如:干涉儿女婚事,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2.当前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出现的新问题。一是封建的换亲、转亲仍较普遍。换亲、转亲的特点是以女换媳。两家对换的叫换亲,两家以上互换的叫转亲。换亲、转亲的家庭一般经济都比较困难,拿不起为儿娶妻的“彩礼”,或者儿子自身条件较差,同时家里又都有待出嫁的女儿。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或几个类似条件的家庭,往往用换亲或转亲的方法解决儿子的婚姻问题。如某省某地区六县市,1986年1月~8月换亲、转亲的多达1797对,其中不少是三转、四转。在这种婚姻形式中,人们只是关心儿子的利益,女儿的利益和幸福得不到重视。这种硬性婚配的现象,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把许多青年禁锢在封闭式的锁链中,容易引起各种纠纷,当然受害最深的还是妇女。二是抱养童养媳的陋习又重新出现。这种现象在农村相当普遍。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这种陋习逐渐得到控制。但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又重新出现。童养媳大多数是通过父母买卖,少数是亲友介绍和被坏人贩卖。这种现象不仅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了少女、幼女的健康成长,而且为将来的婚姻留下隐患。有些地区,虽然不抱养童养媳,但订小亲(娃娃亲)的现象也很普遍。订小亲的决定者大都是双方家长,由于当事人年龄尚小,难于准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甚至连这种行为的性质都缺乏清楚的认识,可见,订小亲也是封建包办买卖婚姻的一种形式,它的存在和蔓延,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破坏。三是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有所增多。一部分老人在丧偶、离婚或长期独身生活后,产生了再婚的要求,这是当前社会婚姻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由于传统的封建思想或私心杂念,有的子女公开干涉父母再婚,特别是干涉母亲再嫁。其实婚姻自由不是青年人的专利,中年和老年均有同等的结婚权。因此,和父母不得干涉子女的婚姻一样,子女也无权干涉父母的再婚,否则就是侵犯父母的婚姻自由权。
总之,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侵害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危害广大青年,特别是妇女的切身利益,造成各种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在处理时,不但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对违法者给予批评处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时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这种婚姻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受资本主义生活方式或旧婚姻习俗的影响,建立在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的基础上,形式上是自愿的,实际上则是对婚姻自由权的滥用,是违反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的。(https://www.daowen.com)
这种行为虽不如买卖婚姻严重,但比买卖婚姻普遍,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也是不容忽视的。它腐蚀人们思想,败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带来了困难。大量事实说明,某些家庭纠纷的发生及一些犯罪行为,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其危害性不可低估,所以,婚姻法予以禁止。
(三)划清婚姻关系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
1.划清包办婚姻和父母主持,经人介绍,本人同意的界限。前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当事人结婚是被迫的,是违法行为;后者虽由父母主持,但当事人双方经过了解自愿结婚,符合婚姻自由原则,是合法行为。
2.划清买卖婚姻和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都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不同点在于前者是包办强迫的婚姻,后者基本是自主婚。二者均是违法,但违法的性质、程度及危害后果各不相同,处理也不一样。
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第3条对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作了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必须指出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对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惩处。”“以买卖婚姻骗取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没收。”借婚姻索取财物:“属于剥削阶级的旧习俗,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不要以买卖婚姻对待。如因财物发生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3.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男女婚前自愿馈赠的界限,前者是女方主动向男方索取,是结婚的先决条件,男方是违心和被迫的,是违法行为;后者是双方主动自愿的,不附条件的,与结婚不发生直接的联系,是合法行为。
4.划清说媒骗财和正当介绍的界限。前者是以说媒为手段,骗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后者是人们的善意帮助,甚至是一种社会事业,如婚姻介绍所等,是合法行为。对以骗财为职业的媒婆、媒棍和贩卖妇女的人贩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指出:“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坚决打击,所得的财物,一律没收(包括女方父母)。”
5.划清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和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二者都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前者是违法行为,后者是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257条的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划清以上几个界限的目的,是要根据不同的情节,运用法律加以不同的处理。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帮助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合法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法行为要受到教育和处理。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则要依照刑法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