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家庭成员有权请求调解、劝阻、制止或者处罚
(一)家庭暴力、虐待的内涵
我国新婚姻法在总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家庭暴力是对正常婚姻家庭关系的严重破坏。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某一家庭成员侵犯其他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的统称。所谓暴力行为主要是指拳打脚踢、捆绑、软禁等。不包括所谓的“精神虐待”,如威胁、恐吓、咒骂、讽刺、凌辱人格等。暴力手段使受害人遭受身体上的损伤痛苦,对人的伤害不要求很严重。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对象往往是缺乏自卫能力或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实际上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损害。虐待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冻饿、限制人身自由、患病不予治疗等。虐待行为具有一贯性、经常性。
(二)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必要性
最近几年来,家庭暴力问题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比较突出,由于家庭暴力而导致婚姻破裂以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也相当多。同时,由于年龄、生理等原因,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直接影响到这些人的身心健康。修改前的1980年婚姻法并没有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规定。所以,在修改1980年婚姻法的过程中,有关各方要求增加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的呼声非常强烈,大家认为家庭暴力在近几年来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且施暴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残忍,对社会、家庭和受害人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同时,目前有的地方、有的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这是属于“家务事”,政府部门“清官难断家务事”,进而对家庭暴力放任不管。因此,为了保护广大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强烈要求在婚姻法中增加有关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地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在新《婚姻法》第43条中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安全、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家庭暴力、虐待的救助措施
根据新《婚姻法》第43条规定,对家庭暴力、虐待的救助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种:(https://www.daowen.com)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于轻微家庭暴力和自诉家庭暴力犯罪,受害人有权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请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接到受害人的请求后,有义务予以劝阻、调解。这里的劝阻是指劝说行为人停止家庭暴力,以后不要再从事家庭暴力。调解,是指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的主持下,对于当事人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有关机构劝阻和调解的重点应该放在对虐待方的批评、教育上。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劝说阻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出面劝导、阻止正在发生的暴力行为,使受害人避免加害的继续进行。受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的请求后,应当立即派人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对加害行为进行限制、禁止,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家庭成员,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公安机关经过查证属实的,应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如拘留、罚款、警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