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婚或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这一条是新婚姻法新增的条款,是对触犯刑律者的规定。当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已经超越婚姻法这一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足够严重时,可以用刑事法律来保护受害人,并对加害人或破坏合法婚姻的行为加以制裁。
(一)重婚罪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这一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重婚罪的客观方面是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重婚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都构成了重婚。其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尚示解除,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外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
3.重婚罪的犯罪主体有两种:一是已有配偶的人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者。二是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
4.重婚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有重婚的故意。过失不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犯罪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根据这一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犯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等各种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犯罪,具有以下的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摧残、折磨家庭成员身心,情节恶劣的行为。既可以采取积极作为方式,也可以采取消极不作为方式,积极作为为主要方式。而且其行为往往是一贯的、经常的、连续的,偶尔发生的打骂行为,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是指动机特别卑鄙,手段特别凶残,后果特别严重。(https://www.daowen.com)
3.犯罪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共同生活承担扶养义务的亲属。不是家庭成员的行为,不构成这一犯罪。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均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根据刑法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遗弃家庭成员的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这一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犯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弃行为,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行为通常表现为不作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的义务。
3.犯罪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有扶养义务,且具有实际履行扶养能力而拒绝扶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追究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犯罪的程序
重婚罪、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罪、遗弃罪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重婚罪、虐待罪或遗弃罪,公安机关接到当事人举报后,应当依法进行立案侦查,不得推诿;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符合起诉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