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婚姻立法
(一)1950年的婚姻法
1.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社会改革,其中也包括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
解放初期,广大妇女从三座大山的压迫下解放出来,进而强烈要求从旧的不合理的婚姻家庭关系中解放出来。当时,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包括买卖婚姻、虐待妇女的事件还经常发生。从各地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案件来看,婚姻案件最多,山西省五台等县的民事案件几乎全部是婚姻案件,这些婚姻案件绝大部分是妇女自己起来要求解除不合理的婚约和婚姻关系。其中因不堪丈夫或公婆虐待,或不满意包办买卖婚姻的占2/3以上。因受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迫害,造成妇女死亡的现象也很严重。山西省50几个县的不完全统计:1949年1月10日,发生妇女人命案464起,其中,直接迫害致死的占25%;因要求离婚不成而自杀的占40%;因受虐待而自杀的占20%;因其他家庭纠纷而自杀的占15%。此外,早婚、童养媳等恶习仍然存在。面对这种情况,如果不从根本上对旧的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改革,势必严重地影响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妇女的革命、建设的积极性。因此,1949年9月,建国前夕颁布的《共同纲领》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上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接着,在1950年5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分八章二十七条,这是建国以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
2.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第1条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可见,废旧立新,就是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所谓废旧,就是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这里,法律的主要锋芒是反对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封建思想,这是我们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对象。同时,反对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也是婚姻法的重要任务。
所谓立新,就是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这里,新民主主义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的,因为我国社会和革命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所以,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质上就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3.1950年婚姻法的贯彻。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对旧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给予了有力的打击,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旧制度的影响仍很深远、包办买卖、残害妇女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人在封建思想影响下,说什么婚姻法是“妇女法”、“离婚法”,贯彻婚姻法会“破坏家庭”、“天下大乱”等等。因此,贯彻婚姻法的过程,就是新旧婚姻家庭制度尖锐斗争的过程。1951年和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内务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发出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和检查执行情况的指示,基本上有两点要求:
一是划清两种制度、两种思想的界限,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进行反封建斗争。
二是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提高干部的政策、法律水平,改进工作作风。有力地支持人民反封建斗争,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为了进一步排除障碍和干扰,更有力地指导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斗争,1952年7月、1953年2月间,党中央和国务院又先后三次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确定以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央的指示指出:“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目的,就是要普遍地进行这个宣传教育工作,在婚姻问题上系统地批驳旧思想、旧制度和旧习惯,并且树立新思想、新制度和新风气的阵地,使干部和人民群众在新旧婚姻制度问题上划清界限。”
贯彻婚姻法运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其一,进一步摧毁了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批判了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旧思想、旧风俗和旧习惯;其二,通过宣传,婚姻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大大提高;其三,社会主义的新思想、新风尚得到发扬,自由婚姻显著增加,和睦家庭大量涌现。总之,婚姻法的废旧立新的伟大使命基本上完成了。根据1954年对11个大城市和1955年对27个省市的统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已占95%~97%。
可见,1950年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发展史上第二个重要阶段。
(二)1980年的婚姻法
1.1980年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建国三十多年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在十年动乱期间,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封建婚姻回潮,道德水平下降,法律观念淡薄等等。广大群众一致要求颁布新的婚姻法。为了调整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于1978年底成立了修改婚姻法小组,对1950年婚姻法进行修订,并于1980年9月公布,1981年1月1日施行。
1980年婚姻法共五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是有关婚姻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二章结婚,是有关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第三章家庭关系,是有关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四章离婚,是有关离婚的程序、法定条件及离婚后果的规定;第五章附则,是有关婚姻法适用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国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任务和作用有以下几方面:
1)健全法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从1950年婚姻法颁布到1980年,时隔30年,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确发生了重大变化。1950年婚姻法的某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例如,第1条中“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提法已不符合当前的情况;再如,法定婚龄也不符合现在计划生育的要求。因此,需要加以修改。
同时,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也需要加以巩固和发展。1950年婚姻法完成了废旧立新的任务。但是,新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需要不断完善,不断发展。从1950年到1980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发生的各种变化,都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所以,健全法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就是1980年婚姻法的基本任务。1980年婚姻法实施以来,包办买卖婚姻逐渐减少,自由婚姻逐渐增多,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加强,划清了合法和违法的界限,社会主义的婚姻制度得到了巩固和提高。
2)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婚姻和家庭,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按照法律的规定,调整这些关系,对于实行计划生育,对于养老抚幼,对于妇女解放,对于社会的安定团结,都有很重要的作用。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发展民主和睦的家庭生活,有利于发挥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更加精力充沛地投入现代化建设。在十年动乱期间,法制被破坏,人们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和其他权益一样,得不到保障,出现了不少有法不依、违法乱纪的现象。针对这些情况,1980年婚姻法对结婚、离婚的条件,对夫妻间、家庭成员间的抚养、扶养、赡养等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更加全面、具体和合理。可见,新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提高道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我国人民正在进行新的长征,我们不仅要创造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创造高度的精神文明。加强恋爱、婚姻和家庭方面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也是1980年婚姻法的一项任务。十年动乱期间,人们的道德水平有所下降。例如:结婚时要彩礼,大操大办;子女对父母不赡养、不扶助;离婚时忘恩负义,不讲道德等等,1980年婚姻法的各项规定,既是法律上的义务,又是道德上的要求。贯彻婚姻法,对于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培养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加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总之,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已收到初步的效果,但是,封建思想、资产阶级思想等影响依然存在,还需要今后进一步加以肃清。
2.1980年婚姻法是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1980年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是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所谓继续,是指继承了1950年婚姻法行之有效的部分;所谓发展,是指它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现实情况所作的补充和修改。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
1)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950年婚姻法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1980年婚姻法除了保留这四项原则外,扩大了一项基本原则和补充了一项原则。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中,增加了保护老人的内容,从而扩大了这项原则;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补充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2)修改了结婚的条件。对结婚条件的修改有两点:一是提高了法定婚龄。1950年规定婚龄是男20岁、女18岁;1980年婚姻法则规定:男22岁,女20岁。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原则,还规定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是禁止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结婚。1950年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只提出“从习惯”,1980年婚姻法则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调整。195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而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关系,兄弟姐妹间的关系等,从范围上扩大了。在这些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方面,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比1950年婚姻法规定得更加全面和具体。例如,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方面,增加了“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等内容。再如,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也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内容。总之,不论从范围上,还是从内容上,1980年婚姻法都比1950年婚姻法扩大了。
4)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1950年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条件。1980年婚姻法,一方面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另一方面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就明确地规定了准离或不准离的原则。
总之,1980年婚姻法是我国婚姻立法的新发展,它是婚姻史上的第三个重要阶段。
(三)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
1980年婚姻法是在十年动乱结束、国家进行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问世的。它的颁行使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一次重大的曲折后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随着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之后,经济的多元化带来了观念的多元化。人们对待婚姻家庭有了新的追求,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滞后性。修改、完善1980年婚姻法势在必行。
1.修改的过程。修改婚姻法,在婚姻法学界酝酿已久。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为了纪念1950年婚姻法颁布30周年,1980年婚姻法颁布10周年,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出版了一部专著《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第一次提出了修改婚姻法的立法建议。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学会“八五”期间法学研究重点课题中,婚姻法修改是其中之一。经过几年的调研,于1995年出版了课题成果《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同志们在几届年会上,又进行了专题研究,撰写了论文,于1997年出版了修改婚姻法论文集,在理论上做了初步准备。1993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持召开了修改婚姻法论证会,最高人民法院、计生委、民政部、全国妇联等有关单位及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参加了论证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修改婚姻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大家对此达成了共识。1994年、1995.年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和提案,呼吁修改婚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5年作出了修改婚姻法的决定。这是酝酿阶段。
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民政部牵头、组织了有关单位成立了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在小组主持下成立了专家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从1996年起至1999年初,几易其稿,从内部征求了某些专家的意见,形成了一个共十一章140条左右的试拟稿。这是委托起草阶段。
从1999年起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试拟稿进行审议。考虑到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而婚姻法的修改与民法典有关,所以决定完善婚姻法分两步到位。对社会上反映强烈的主要问题先作修改和补充。关于婚姻法的系统化、完备化待制定民法典时一并考虑,因为婚姻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这是立法机关起草阶段。(https://www.daowen.com)
法工委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召开各种座谈会,于2000年7、8月份形成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提交18次常委会审议,审议中常委们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法工委又进行了修改,提出了修正草案第二稿,19次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由于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常委会决定在全国公布,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集思广义,使婚姻法修正案更加完善。社会各界所提的修改建议共三四千件,法工委经过整理、归纳,对修正案草案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又召开了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再次听取各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2001年4月,在21次常委会上,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
2.修改的背景。20世纪50年代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国内外婚姻家庭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是修改婚姻法的时代背景。
1)国际社会的婚姻家庭状况及立法趋势。半个世纪以来外国婚姻家庭大至经历了三个时期:
(1)家庭全盛时代(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20世纪50年代之前的长期战乱,摧毁了无数个家庭,给人们留下了沉重的创伤。他们在反对战争、要求和平的同时,对重建家园表现出强烈的期望。向往幸福的婚姻,渴求宁静的、温馨的家庭生活是人们普遍的企盼。国外不少学者认为这个时期是家庭的全盛时代。
(2)性自由、性解放时代(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20世纪60年代中期,出现了“性自由”、“性解放”的思潮。这种思潮一出现,就以惊人的速度和声势席卷了西方世界并波及发展中国家。从经济上看,它是高消费的产物,也是以个人为中心的满足私欲的价值观的表现。这种思潮带来的恶果是:传统婚姻家庭受到冲击,家庭的全盛时代宣告结束。美国的不少社会学家认为今天的家庭面临着历史上最大的挑战。出现了五多现象(独身者多、非婚姻同居者多、离婚者多、私生子多、同性恋者多),家庭危机已成了当时美国的十大社会问题之一。
(3)回归家庭时代(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的婚姻家庭开始有了新的变化。抱怨、批判“性自由”、“性解放”带来的危害,倡导严肃对待婚姻,向往传统家庭,强调家庭的义务和责任。1984年4月,美国《时代》周刊发表了《性解放进入了死胡同》一文,作者约翰·利奥指出:“审慎和责任感是80年代的格言。”1984年5月,法国《费加罗杂志》也发表了《新的性道德:恢复忠实》一文。文章的按语指出:“西方盛行一时的‘性解放’,现在已气息奄奄,由此而产生一种新的道德观念,人们称之为‘新贞洁’。”前苏联《星期》周刊也发表了《童贞》的文章。这种新的婚姻观念逐渐为许多年轻人所接受。总之,到了80年代,“性自由”、“性解放”开始遭冷落,不少人特别是青年人,重新信奉起一度被人嘲笑的贞操观念,支持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形成一股“回归家庭”的热潮。
20世纪90年代,“回归家庭”进一步发展。令人瞩目的是,不少国家正在或已经修改了婚姻家庭法律,试图运用法律的力量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例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颁布了第一个《誓约婚姻法》,其核心是尽最大的努力维护婚姻,任何一方不得以誓约规定外的任何理由提出离婚。实际上是通过婚姻誓约的形式废除了离婚“无过错”的原则。1998年在美国召开了国际家庭与调解法院协会第35届年会,17个国家700名代表参加。与会专家指出,高离婚率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一是社会不稳定;二是人们对婚姻和家庭失去了信心;三是出现了大量的单亲家庭,妇女、儿童的受害首当其中。他们认为,这种“支持婚姻稳定”的世界性潮流是一种积极的现象。
2)国内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状况。改革开放20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重大变革,婚姻家庭方面也出现了新的风貌和新的问题,从总体上说,我国婚姻家庭的面貌是好的,追求有爱情的自由婚姻和民主、文明、健康、和睦的家庭是婚姻家庭发展的主旋律。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婚姻家庭方面也出现了令人忧虑和不安的新问题。
(1)婚姻家庭的新风貌。一是价值观的改变带来了婚恋观的更新。据某报调查,90%以上的人都认为:“婚姻应该自由、男女在家庭中应该平等、家庭应该和睦。”可以说,社会主义的婚恋观已经取代了封建主义的婚恋观,特别是离异观的变化尤为突出。离婚羞耻心、罪恶感大为削弱。不少夫妻特别是年轻夫妻,选择了“在微笑中分手”的友好离婚,这对增进人民团结、安定社会是有利的。二是有爱情的自由婚姻已成主流。建国50年来,由于两部婚姻法的贯彻,人们的婚姻自由得到了保障。据统计,自由婚姻占90%以上,当然,这种自由还是有层次的,爱情的因素还不够充分。但是,婚姻自由原则已深入人心,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日益减少。三是民主和睦的美好家庭不断涌现。我国现有家庭三亿多,随着经济的腾飞和社会的安定,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素质也明显提高。全国五好家庭数以万计,在这个基础上又出现一大批美好家庭、文明家庭、好丈夫、金婚佳侣、蓝宝石婚等。这些家庭奉献社会,服务大众,是为“大家”的“小家”。
(2)婚姻家庭的新问题。一是在婚恋问题上有放任、轻率的倾向。近年来,早恋、试婚、婚外恋、同性恋有所增多,在一些人的心目中,这是一种时尚,但实际上造成不少悲剧。二是离婚率逐年上升。1998年,全国的离婚数占全国的结婚数的13%左右,在某些大城市已达20%~30%。离婚造成了单亲家庭的增多,单亲家庭生活的贫困化又带来不少社会问题,如子女生活无着,流浪街头甚至走向犯罪。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是父母离异,约占1/3。同时,因离婚而导致的恶性案件也占一定比例。三是家庭暴力时有发生。据统计,90年代的家庭暴力比80年代上升了25.4%,更引人注目的是,随着家庭暴力对女性侵害的增加,又引发了女性犯罪的增加。据某省统计,女性犯罪每年以22%的幅度在递增。
总之,新的情况在呼唤新的法律,同时,修改婚姻法也是依法治国,完善婚姻法律体系的需要。
3.修改的原则和思路。完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经济、政治、文化、道德、法律等角度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研究。在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初创时期,面临着新旧婚姻家庭制度交替的重大斗争,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没有成熟的经验,婚姻家庭立法带有很大的纲领性和概括性,这是毫不奇怪的。修改婚姻法总的原则是要以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观为理论指导,以党的政策、宪法为根据,以中国国情为出发点。要立足于制度建设,把婚姻法修改为一部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有前赡性、系统性、科学性的婚姻家庭法。这就是修改婚姻法的思路。为了实现这个思路,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填补立法空白,增设必要的法律制度,如亲属制度、无效婚姻制度、家庭制度等等;另一方面,充实薄弱环节,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如结婚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离婚制度等。当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逐步到位,不可能一次完成。
4.修改中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很多,有的问题成为普遍关注的热点。
1)关于重婚的扩大化问题。刑法所规定的重婚罪,按解释有两种形式:一是前婚未解除,又缔结了后婚,完成了登记手续,这可称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完成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社会也认为是夫妻的,这可称为事实上的重婚。对这两种形式的重婚,均构成重婚罪,依照刑法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或称姘居),这里又可分三种情况,即包二奶(爷)、养情妇、纳妾。一般说,纳妾是公开的,即妻妾同堂;包二奶(爷)有公开的或半公开的;养情妇则比较隐蔽。这种婚外性关系近年来有所蔓延,社会反映较大。对这个问题,有人主张扩大重婚罪的范围,把那些虽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或生有子女的,定为重婚罪。大多数学者持不同意见。一是婚姻法是民事法律,而扩大重婚罪是刑法问题;二是把某种行为定为犯罪行为要慎重;三是这种行为是一种姘居,姘居虽然也是一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但它毕竟和重婚不同。以夫妻名义形成婚外同居的是一种公开挑战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所以定为重婚是应该的。而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其情节和前者不同,但对这种行为应该采取遏制的措施。新婚姻法在总则中,在规定禁止重婚的同时,补充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就明确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属于法律禁止之内。至于这些行为如何处理则要视情节的轻重,有层次的区别对待。
2)家庭暴力问题。这个问题争论不大,关键在于对家庭暴力如何界定。国际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宽泛,范围比我国刑法中的虐待要宽。处理家庭暴力涉及到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作为民法的一部分的婚姻法只能从原则上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令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应由行政法规和刑法来规定。
3)夫妻间互相忠实的问题。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法定结合,而爱情的排他性、专属性又是夫妻间的准则。新《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大多数人的普遍追求,男女一旦结为夫妻就是一种爱的承诺,双方应该忠于爱情,珍惜爱情,妥善处理夫妻间发生的矛盾。但是爱情又是一种动态的感情,它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如果爱情已经消失,这时离婚就是最明智的选择。但在离婚之前,不可做出不忠于爱情的事情,否则就必然伤害了对方,侵犯了对方的权利。新婚姻法增加这一规定是很必要的,它在道德上带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带有宣言性。外国家庭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罗马尼亚家庭法典第2条规定,“家庭关系是家庭成员间的相亲相爱……”;南斯拉夫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夫妻有义务彼此忠诚,相互尊重”;德国、意大利、法国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有些学者认为,这属于道德问题,法律不应干预。
4)事实婚姻问题。新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这是很必要的,它填补了一项立法空白。但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未作明确规定。对此有两种意见,一是规定事实婚姻无效,因为民政部所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二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有人认为,如果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仅仅未经登记,而不登记又有正当原因,应该予以承认。这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5)夫妻财产制问题。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新婚姻法在这个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社会对此还是认同的。但对于修正案草案第一稿中规定了财产的转化问题,第二稿删去了这一条。有的同志有不同看法。一是对妇女不利。一般说,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管理,有的还加以改建、修缮,女方做了贡献,离婚后房屋仍归男方所有,女方却无任何权利。二是从法理上讲不太公平。女方的婚前财产(陪嫁)多为细软,如电视、冰箱、被褥等,经过双方共同使用,价值下降或消耗掉了,离婚时男方对此无任何补偿。同是婚前财产,如此规定是否有失公平?
6)离婚的法定条件。新婚姻法保留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即准予离婚”的规定。婚姻法学界不少同志持不同意见,主张以“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取代“感情确已破裂”。因为离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大部分是感情问题但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为了涵盖离婚的全貌,采用“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更加科学、更加全面。这里不存在限制离婚自由的问题。新婚姻法还列举了感情确已破裂的种种表现,如一方重婚,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双方分居已满2年等等,这些情况只是感情破裂的表现,不是离婚的必备条件。而且这在审判实践中已执行多年。这样规定,目的在于加强执法的可操作性,防止随意性。
7)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离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从有无过错这一点来说,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双方均无过错;第二种情况是双方均有过错;第三种情况是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无过错。第一种情况,不存在问题,第二种情况可采取“过错相抵”的办法处理,对第三种情况,要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新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很有必要。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填补无过错方的损害。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无过错方的损害,使无过错方获得心理上的慰藉。从而分清是非,化解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2)制裁、预防违法行为。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体现“谁侵权,谁负责”的精神。也就是说,侵犯他人权益应付出一定的代价,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具有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3)更好地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的,子女多数由女方抚养,而单亲家庭生活比较艰难。损害赔偿能使妇女、儿童的生活得到保障。
有的同志认为,夫妻间的过错认定有一定难度,而且有时双方均有过错,又如何处理?所以规定过错赔偿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但多数同志主张设立这个制度。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不少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墨西哥等国都有规定,但立法体例不尽相同,有的国家立法有明文规定,有的国家则通过判例、司法解释给予承认。按照这些规定,不但过错方要负赔偿责任,而且插足于他人家庭的第三者也应负连带责任。
总之,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当代婚姻家庭法中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法的发展,可分为三大阶段。
第一阶段: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法。这是积累经验、初具规模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改革的基本思想已经提出来了,但还不完备,还未在全国普遍实行。但可以说是实现了婚姻家庭制度的部分变革,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开始动摇,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了萌芽。
第二阶段:1950年婚姻法。这是废旧立新奠定基础的阶段。旧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废除了,新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了,从全国范围来说,实现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变革。虽有反复,但总的说来奠定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牢固基础。
第三阶段: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案。这是不断完善巩固发展的阶段。新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虽然已基本建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必然还会出现新的问题。所以,必须不断地运用法律武器,来加以巩固和发展,从而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全面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