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产生。男性的配偶称妻。女性的配偶称夫。

自然血亲因出生而产生,包括婚生和非婚生。拟制血亲则通过法律行为而产生,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前者因收养而产生,后者因形成抚养关系而产生。

姻亲关系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

由上可见,亲属关系的产生有两种原因,一为自然因素,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二为人为因素,由双方意志决定。(https://www.daowen.com)

(二)亲属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因双方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终止。

自然血亲,因一方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

姻亲的终止比较复杂,一般说来,夫妻离婚,姻亲即告终止,自愿维持的除外。在配偶一方死亡时,姻亲一般不终止。如生存一方再婚的,姻亲关系有的终止,有的不终止。法律对此无统一规定。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规定说明,配偶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不论是否再婚,只要对姻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但姻亲关系不终止,而且还享有继承权。

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和产生的原因是一致的。如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也可因人为因素而终止;因自然因素而产生的,则只能因自然因素,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