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制度的演变
早在原始社会,收养制度就已经存在。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氏族可以收养外人入族,并用这个方法吸收他们为整个部落的成员。”当时的收养是为了氏族的兴旺,故称之为“为族之收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收养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更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及社会政治、文化、习俗等影响而不断演变。大致经历了“为家之收养”,“为亲之收养”,“为子之收养”,“为亲子双方利益之收养”等几个阶段。现代收养,已摆脱了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也不再仅仅停留于为了养孤育孤而收养的层面上,其法律规定不仅要维护被收养方的利益,也要维护收养方的利益。
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是与封建宗法制度相适应的,主要有“立嗣”和“乞养”两类。
立嗣俗称过继,是指男子无子,许立同宗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子。立嗣的目的是为了宗祧延续不绝,故从严格意义上讲,立嗣并非收养。这可以从立嗣的法定条件中得出结论。立嗣的条件有四:第一,立嗣人须是男子,女子不能立嗣;嗣子亦必须是男子,女子不能为嗣子。第二,立嗣人须是成年人,未成年人除出兵阵之外不能立嗣;嗣子则必须是同宗辈分相当的亲属,一般为侄子。第三,立嗣人须是已婚无子者,仅有女儿者,不妨立嗣。第四,可以“兼祧”,可以“断绝”。嗣子为独子者,经族人证明,可以同时作为两家的继承人,两家可各为其娶妻,传宗接代即为“兼桃”。无子的男子生前未立嗣,死后由其妻子或其父母等长辈代其立嗣的即为“断绝”。(https://www.daowen.com)
乞养为非亲属间的收养。中国早期封建法律严禁收养异姓男子,至唐律后,才允许收养3岁以下弃婴。乞养多是出于怜悯之心,不论同姓异姓均可收养。收养人为义父母,被收养人为义子女。双方不发生宗祧继承财产的关系,也不得以无子为由将义子立为嗣子,不得继承宗祧。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及新婚姻法均承认和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为了健全我国的收养制度,1991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9年4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修正案,对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修订。我国现代收养制度是指由收养法及调整收养关系的相关法规所组成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是收养法。此外,还包括收养法实施办法、收养登记办法,办理收养公证办法等法规、规章。
现代收养制度与立嗣不同,其区别主要有五点:第一,立嗣的目的在于继承宗祧,以续烟祀;现代收养则旨在养老育幼,使幼有所育,老有所养。第二,立嗣人限于男子,而现代收养则不受性别限制,只对收养人的年龄有所限制。第三,立嗣允许死后立嗣,现代收养则必须是收养人的生前行为。第四,嗣子须是同宗辈分相当之男性亲属,现代收养中的被收养人一般是未成年人,不为宗族、姓氏、性别限制。第五,兼祧可以同时为两家的继承人,为两家传宗接代,与两家的父母均保持权利义务关系。现代收养制度的养子女则必须与生父母断绝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