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概述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据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统计,全国共有56个民族,少数民族种类虽多,但人口并不多,共有91200314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8.04%,分布在全国70%地区。具有散居多、聚居少的特点,长期以来,由于生产条件、传统文化、生活方式、宗教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原因,各个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具有自身的特点。有的少数民族还保留着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的残余。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党的民族政策,正确对待和处理民族婚姻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两部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等基本原则,已逐步得到实现。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早婚现象严重

这种现象的存在与当地政治、经济的状况有关,也与风俗习惯以及地理条件有关。例如,解放前,西双版纳地区的傣族婚姻中早婚比较普遍,由于聚居于亚热带气候地区,发育早,一般男女13岁、14岁谈恋爱,15岁、16岁就结婚。新疆地区就发生过13岁的幼女和15岁的少年结婚的事情,这一对小夫妻后来还离了婚。

(二)包办、买卖婚姻时有发生(https://www.daowen.com)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买卖婚姻,解放前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普遍流行,现在虽有变化,但这类事件仍时有发生。有的父母不仅包办结婚,而且包办订婚,甚至还有所谓“腹内开亲”的习俗。在某些少数民族中长期存在的“转房制”,也是一种限制妇女再婚自由的做法。例如,藏族就有弟死,兄与弟媳同居,继续婚姻关系的习俗。

(三)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现象仍然存在

按伊斯兰经规定,穆斯林丈夫可娶四个妻子。在藏族婚姻中,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现象并未消灭。由于种种原因,对这种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现象还不能一律按重婚处理。西藏少数民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于1981年公布的《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就明确规定,在条例公布前形成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婚姻,当事人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准予维持。

(四)旧的婚嫁仪式比较普遍

在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崇奉宗教,忽视法律,结婚时多沿用旧的宗教仪式,而未按婚姻法规定办事。不论结婚或离婚,都不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甚至还沿用封建社会休妻的方式来离婚。因此,婚姻的缔结和解除得不到法律的监督,当事人特别是女方的权益得不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