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新《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概念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携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携子女再婚而形成。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称继子女;子女对父或母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

旧中国,由于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继子女往往受虐待,受歧视,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成立后的两部婚姻法都作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的规定。由于继子女因为各种情况,无法同生父或生母共同生活,所以在新的家庭中,尤其是未成年的继子女,理应受到继父(母)的关怀和照顾,当然,继子女也应该尊敬继父母。法律禁止双方虐待和歧视,这对稳定家庭关系,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有积极意义。

(二)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1.父(母)再婚时,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

2.父(母)再婚时,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未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https://www.daowen.com)

3.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抚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母)供给,但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母)对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顾和教育。

4.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由继父(母)负担抚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上述第1、2种情况,双方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而均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第3、4种情况,双方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即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在这两种情况下,继父母有抚养教育继子女义务,继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继子女有要求继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继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能力、生活困难的,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母有管教和保护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的继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继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例如:林×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长子已工作,女儿和次子上中学。后林×经人介绍与韩××结婚,婚后共同将姐弟二人抚养到大学毕业。后林×因病去世,韩××生活困难,要求三个孩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20元,遭到拒绝后,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经过调查,认为长子没有赡养韩××的义务,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女儿和次子每月应分别负担韩××赡养费20元,因为韩××与他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所以他们在韩××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对其有赡养的义务。

在实践中还有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要求继子女尽赡养义务的纠纷,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如果韩××与林×离婚后,生活困难,还有没有权利要求姐弟二人尽赡养义务?根据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的精神,由于继母对继子女“尽了一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直至其成年并参加工作”,因此,他们之间“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与生父离婚,婚姻关系已消灭,但继母与继子女姐弟等人之间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灭。因此,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姐弟等人,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母应尽赡养扶助义务。”可见,如果韩××与林×离婚,其次子及女儿仍有赡养韩××的义务。

对于上述第四种情况,有些人从经济角度认为,既然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仍由生父(母)负担,他们与继父(母)只是共同生活关系,所以继父(母)与继子女就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双方当然也就没有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审判实践中看,继子女虽由生父(母)提供抚育费,但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经济上不可能没有补贴,他们对继子女在生活上要关心、照料,在思想上爱护教育,其艰辛和重要程度并不比生父(母)给抚养费、教育费低,因此,只要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受继父(母)的照顾、教育,即使生父(母)给生活费、教育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仍然应当看作是形成了抚养关系。现在,有些继父(母)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因抚养问题发生纠纷,采取经过一定的程序,将继子女收养,使得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变成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这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继子女与继父母发生抚养关系后,与不和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就是说,继子女的身份是双重的,表现在双重的权利义务上。一方面和继父母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又和生父母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即权利是双重的,义务也是双重的。所以在处理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时,对这种双重关系应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