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问题
我国新《婚姻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一)男女可以互为他方家庭成员的含义
1.男女可以互为他方家庭成员是指:结婚后,女方可以到男方家生活,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到女方家生活,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新婚姻法把修改前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中的“也”字去掉,这说明这一规定虽然兼顾男女双方,但其立法精神则在于提倡“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以破除以男性为本位的宗法观念。
2.男女可以互为他方家庭成员的法律规定,由男女双方通过约定的方式行使,一方不得采取强迫手段,其他人也不得干涉。有关约定可以通过协商建立,也可以通过协商加以解除或变更。
3.男女互为家庭成员的约定权,属于任意行为,男女可以互为对方家庭成员,也可以在结婚后脱离自己原来的家庭,另组新的家庭。
(二)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意义
在我国历史上,实行以男子为中心的封建家长制度,结婚历来都是男娶女嫁,女到男家。因此,婚姻法关于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规定,对于改革旧的婚姻习俗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1.有利于进一步破除以男性为本位的宗法观念,改革旧的婚姻习俗,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树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念。
2.有利于解决某些有女无儿户的实际困难,改变“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树立新的生育观。
3.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妇女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
鼓励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规定,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家庭关系和婚姻家庭立法的特点。目前,在我国城乡,90%以上的老人都是由亲属赡养的,社会福利事业还很不发达,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https://www.daowen.com)
(三)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在贯彻新《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时,我们既要提倡男到女家落户,又要切实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
1.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后,仍保持自己的独立人格,和妻子地位平等。无须更名改姓;所生子女也不一定随母姓,而应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可以随母姓,可以随父姓。
2.男方自愿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也不得加以强制或干涉。在现实生活中,对到女方家庭落户的男方予以歧视的行为,或男方家庭对男方干涉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3.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后,与女方的亲属形成姻亲关系。当女方死亡后,对亡偶的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依照《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男方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4.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后,与自己的父母仍然保持权利与义务关系,承担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享有互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5.因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而引起的户籍变更问题,应按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专门规定办理。但户口所在地不应影响作为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与入赘的区别
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与封建社会的入赘有本质的区别:
1.男到女家落户,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是男女平等的体现。旧社会的入赘男子社会地位低下,受人歧视和冷遇,所谓“家贫子壮则出赘”,“小子无能更名改姓”。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中也曾规定:“赘夫以其本性冠以妻姓。”
2.男到女家落户,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不丧失独立的人格,不改变原姓氏,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协商,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而入赘后男方则要丧失独立的人格,要改姓妻姓,所生子女也要随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