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婚姻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等)的结婚、离婚和复婚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了一般的原则。该法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不同国籍的当事人结婚的问题,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结婚条件或结婚程序,均依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办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离婚案件,由我国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我国以外的国家(地区)受理的,则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结婚问题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本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一般都不禁止。在我国,公民和外国人之间的正当婚姻,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双方要求结婚而又符合婚姻法和有关规定的,应予批准。在掌握结婚条件和办理结婚登记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结婚条件。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原则,适用我国法律中有关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的规定。
2)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问题,应适当考虑其本国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免该婚姻被其本国认为无效。
3)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如外交人员、公安人员、现役军人,其他机要人员不得与外国人结婚。这对保护国家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是许多外国立法的通例。(https://www.daowen.com)
2.结婚登记。
1)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与我国公民登记结婚的须提交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有关年龄、职业和无配偶的证明,并经该国外交部认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长期住我国的外国侨民,可由其在我国所在单位出具的与上述内容项目相同的证明;无论临时来华或长期居住我国的外国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均须提交由我国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2)中国公民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记者、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以及其他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结婚,应当按照规定,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3)经批准结婚的中外双方当事人,均应亲自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市(或市辖区)、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情况特殊的可由省、市民政部门酌情办理。
(三)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问题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离婚,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或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处理。当事人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的原则。由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的涉外离婚诉讼,一律适用我国婚姻法和有关规定。子女抚养问题应适当考虑相应外国一方的法律规定,免得在执行时发生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