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禁止条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条件,即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即近亲)和患有特定疾病者禁止结婚。

(一)禁止结婚的血亲

1.禁止结婚血亲的范围。新《婚姻法》第7条第1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最亲近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出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的亲属。它包括以下几种:(1)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不包括并无血缘联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2)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姨与甥,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三代旁系血亲。(3)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相同辈分的三代旁系血亲。

2.禁止一定血亲通婚的原因。禁止一定血亲通婚,是古今中外各国婚姻立法的通例。其根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伦理道德的要求。各国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不同,往往与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有关。二是基于优生学原理,血缘关系近的男女结婚,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有害于民族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遗传学告诉我们,子代来源于亲体。人体细胞染色体一半来自父体,一半来自母体。因此,父母子女间有1/2的相同基因,祖孙或同胞兄弟姐妹间有1/4的相同基因,伯叔姑与侄子女间、舅姨与甥子女间有1/8的相同基因,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间的相同基因为1/6。遗传学规律表明:相同基因越多的人通婚,子代的隐性遗传病发病率越高,相同基因与隐性遗传病发病率成正比。所以,近亲结婚容易把精神上和生理上的某些缺陷及遗传性疾病传给下一代,影响和危害民族后代的健康。据统计,人类大约有3000多种疾病属于遗传性,仅隐性遗传一类就有1000多种,如先天性痴呆、癫痫、白化病等。隐性遗传病中近亲结婚的发病率比非近亲结婚的发病率高150倍,出生婴儿的死亡率高3倍多。据报道,我国患遗传性疾病的人数较高,其中仅痴呆病人就有500万左右。有的偏远地区的亲家村,白痴占全村人口的8%,形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是“姑表结婚,亲上加亲”的旧婚姻习俗观念造成的。

我国表兄妹通婚的习俗由来已久,历史上有些朝代也曾禁止过,从宋刑统直到明、清律均规定表兄妹结婚者处以杖刑并离之。但由于小农经济思想崇尚旧习,注重亲联、聚族而居,故而这种旧习俗屡禁不止,延续千年。但它造成的恶果是客观存在的。据科学研究表明,白痴的发病率,表亲结婚比一般高8倍;白化病高13倍;全色盲和小头畸形高18倍。1950年婚姻法考虑到建国初期的具体情况,对五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只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禁止中表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故此,1980年婚姻法和新婚姻法都明令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3.关于拟制血亲、姻亲间的通婚问题。拟制血亲、姻亲间通婚问题,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的道德习惯看,不同辈分的拟制血亲、姻亲间不宜通婚。我国民间在结婚问题上历来讲究尊卑有别,长幼有序,反对不同辈分的亲属通婚。我国婚姻法虽不禁止三代以外不同辈分的旁系血亲结婚,但直系血亲间的上下通婚则属禁止之列。而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对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禁止结婚的规定当然也应适用。同时,允许不同辈分的拟制血亲通婚,也可能会侵害养子女或继子女的利益。至于直系姻亲,我国历代法律及民间习俗均不允许结婚。岳母与女婿,公公与儿媳间的通婚确实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及风俗习惯,他们之间以不结婚为宜。

相同辈分的拟制血亲及姻亲间应允许通婚。如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和内兄弟姐妹间,因无血缘关系,也无习惯上的辈分限制,无禁止通婚的必要。(https://www.daowen.com)

(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取决于婚姻的本质和婚姻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也是许多国家婚姻家庭法的通例。我国新《婚姻法》第7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规定没有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明确地加以列举,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至于哪些属于应当禁止结婚的疾病,就要由医学鉴定。根据《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分为两类:精神疾病和身体疾病。具体可分为: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

所谓严重的精神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患有这一类疾病的人在法律上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俗的讲,他们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更不用说承担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并且可能对配偶进行侵害,如果生育,还有可能将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后代;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是指那些足以危害到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指定传染性疾病或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规定为: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的疾病。根据1986年7月21日卫生部颁布实施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主要有:一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一方为某些多基因病的高发家系患者或患其他严重遗传病。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患上述疾病的人终身都禁止结婚或者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结婚。患指定传染病只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方禁止结婚;仅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经男女双方同意后,采取长期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不生育的,也可以结婚。某些传染病同时也是遗传性疾病,为避免配偶间传染,即使做了绝育手术也禁止结婚。

应该指出的是,新《婚姻法》第7条删除了修改前的1980年婚姻法中例示性规定的患麻风病未经治愈不得结婚的规定。这一删除并不是说现在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的人可以结婚了,麻风病患者未经治愈之前依法还是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的。只不过是由于我国医疗水平的提高,麻风病已经不是什么“不治之症”了。目前在我国,麻风病已经接近绝迹,少数麻风病患者经过治疗也完全可以痊愈。既然新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规定没有采用列举性规定,也就没有必要再单独把已经不是“不治之症”的麻风病列举出来,而完全可以把它与其他禁止结婚的疾病一起采用概括性的规定。新婚姻法的这一修改并不是说麻风病患者未经治愈可以结婚,而是为了使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规定得更加科学合理。

婚前体检是保证贯彻实施结婚禁止性条款的重要措施。它对于防止传染性和遗传性疾病的蔓延,保障民族后代的健康,人口素质的提高有重要意义。我国正在逐步实行婚前体检制度。根据民政部和卫生部实行婚前体检的联合通知,凡交通方便,群众能接受检查,并具备相应的检查条件的地区,开展婚前体检工作。检查项目按规定的检查表的项目进行检查,不得随意增加检查项目,已批准开展婚前体验的地区,婚前检查是结婚登记的必备条件,未开展婚前体检的地区,不得作为结婚登记的必备条件,当事人自愿进行检查的,应给予支持。

1980年婚姻法和新《婚姻法》取消了1950年婚姻法中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结婚的规定。这是因为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无遗传性,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后果。如果一方明知他方无性行为能力,仍愿与之结为夫妻,显然无强行禁止的必要,因为两性生活绝非夫妻共同生活的惟一内容。结婚后一方发现对方无性行为能力而又不愿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可按离婚程序处理。

现役军人结婚,除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严格遵守部队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