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收养
2026年03月08日
二、涉外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收养
凡是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在内地收养子女,台湾同胞可以到祖国大陆收养子女。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亲自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除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书外,还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https://www.daowen.com)
1.港澳同胞。(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港澳地区公证律师出具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台湾地区居民。(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2)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公证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华侨。(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2)经居住国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3)符合其居住国收养法律规定的证明。华侨回国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法》第4条第3款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5条第3款“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9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第4条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