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1.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3.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恩格斯说:“既然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那么,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2]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结合,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必然要求一夫一妻的结合。因此,实行真正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符合婚姻的本质,符合共产主义道德观念。旧社会剥削阶级实行的多妻制和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给广大妇女带来极大的痛苦,而且破坏家庭关系,给子女的抚育和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对社会公德和民族健康也是极为有害的。我国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重婚外,还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
(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与私有制社会一夫一妻制的区别(https://www.daowen.com)
一夫一妻制产生于原始社会的崩溃时期,它是财产私有制和阶级不平等的产物。
在人类社会初期,男女两性是一种杂乱的关系,无所谓婚姻和家庭。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受到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出现了群婚的婚姻形态,以后逐渐发展到对偶婚。在对偶婚后期,社会上大量财物转归家庭所有,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已超过女子,所以在家庭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为了把财产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别人的子女,就需要妻子方面只能有一夫,使其生育出无可置疑的是这一男子的子女,这时,一夫一妻制就产生了。此时,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决不是爱情的结果,它只是两性冲突的产物,意味着男性对女性的奴役。
在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但纳妾不受限制。这种一夫一妻多妾制实际上就是一夫多妻制。就是说,男子可以凭借财产和权势,过着多妻的生活,而要求妻子则只能有一个丈夫。
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甚至我国国民党时期的立法,也都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实际不可能真正实现。它和社会主义的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实现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得以实现。建国初期,党和政府不仅在法律上规定了一夫一妻制,而且还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任何破坏一夫一妻制行为的发生。例如,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有权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询问和调查,以防止重婚现象的发生;在我国,重婚要依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奸、姘居等行为要受到道德谴责或行政处分。所以说,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真正的、全面的,不论男方或女方,只要违反这一原则,就要依法受到制裁。
总之,一夫一妻制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实现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提供了物质和精神条件。公有制经济建立和发展,妇女的解放和提高,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取得了同男子平等的地位,都是实现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可靠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