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离婚的行政程序

一、双方自愿离婚的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登记离婚的程序。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即为有效。我国新《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登记离婚也称协议离婚或两愿离婚,在我国离婚制度中占有重要的一席,具有重要意义,登记离婚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凡符合离婚法定条件者,均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减少了诉讼纠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由于登记离婚的前提是双方自愿,争议少,不伤害对方,且协议由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后遗留问题少,有利于协议的执行。

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办理登记离婚的数量逐年上升。这反映了婚姻当事人离婚观念的变化,从以往那种争吵殴打,反目为仇转化为心平气和,理智分手。因此,更多的离异男女趋于选择更为文明的登记离婚方式,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离婚发展的新趋势。(https://www.daowen.com)

(一)登记离婚的条件

依据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离婚登记当事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致的,一方欺骗他方或胁迫他方所达成的协议,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离婚的主体是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适用离婚的行政程序。

4.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离婚后子女由何方抚养,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及其数额、期限和给付方法,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以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其协议应当符合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不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二)登记离婚的机关和程序

办理登记离婚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根据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

1.申请。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离婚。申请时,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申请人必须提交离婚申请书,不会书写的,可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但申请离婚时当事人必须到场,不得代理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首先,应查明当事人提供的离婚证件与当事人是否符合;其次,查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对登记机关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

3.批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证和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讲清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