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属的概念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一词,我国古籍和古代律例中早有记载。《礼记·大传》载明“亲者,属也”。就亲属一词含义讲,“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人,“属”指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古代还有所谓“亲属相隐”、“亲属禁婚”、“亲属,生相亲爱,死相哀痛”等等的说法。

为了全面理解亲属的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

(一)亲属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亲属作为一种社会关系,都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生我的称父母,我所生的称子女,同出一个父母的称兄弟姐妹,男性称配偶为妻,女性称配偶为夫。一个人在家庭生活中,有着多种的亲属身份。对父母来说是子女,对子女来说是父母,对弟、妹来说是兄、姊。所有的亲属都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法律规定,有的亲属之间不仅有称谓,而且还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特定条件下的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都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恩格斯曾经指出:“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1]所以,有的人把这种亲属称为法律上的亲属,他们之间的关系,由婚姻法和其他法律来调整。

(二)亲属和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

亲属和家属的区别:在旧中国,家属是封建家族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家”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的亲属团体。家有家长与家属两个部分,家长以外的人都称家属。其中包括有血缘关系的各种亲属,如祖父母、伯、叔、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如妻、儿媳,还包括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如妾、童养媳,以及仆人等等,所以,在旧中国的大家庭里,家属的概念比亲属要广泛。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家长制,旧时的家属概念发生了变化,现在,虽然也称“家长”、“家属”,但已不同于过去的内容了。现在所称的家属,往往是指在一个家庭内生活的亲属而言。

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婚姻法第三章规定的家庭成员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等。舅、姨、姑、叔、伯等虽是亲属,但在一般情况下不是家庭成员,因为和这些亲属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亲属有不同的分类。

(一)旧中国亲属的分类

我国古代实行宗法统治。因此,在亲属的分类上重父系而轻母系,重男系而轻女系,并把亲属分为三种。

1.宗亲,是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宗亲也称宗族,即本家本族。宗亲的范围,首先包括男系的九族,即按男系上数四代,下数四代,连同自己加在一起,总称九称。所谓“株连九族”就是指这个范围而言的。宗族还包括男系血亲的配偶,即嫁入的妇女,如母、妻、儿媳等,所谓“来归之妇”。也包括未嫁之女(姑、妹、女)称“在室之女”。但未嫁之女终归是要出嫁的,一出嫁,就成为夫家的宗亲了。所以,按照这种礼教,媳妇是自己家里的人,死了也要葬入夫家的坟墓,而女儿是人家的人,是丈夫家的宗亲,而不是娘家的宗亲。我们通常所说的“六亲不认”的六亲,不包括女儿,而是指父、母、兄、弟、子。这就是宗亲的范围。

2.外亲,是指与女系相联系的亲属,也称女亲。包括:一是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如外祖父母、舅、姨及其子女等。二是与出嫁女子有关的亲属,如女婿、妹夫、姑父等。外亲的地位不如宗亲,因为外亲是女亲,在奴隶社会,强调的是男亲、父亲,而女亲、母亲是被忽视的。

3.妻亲,是指与妻子有关的亲属。如妻子的父母(岳父母),妻子的兄弟姐妹等。妻亲也是次要的亲属,其地位和外亲相似。

总之,宗亲是最重要、最庞大的亲属。同宗同族还有相应的组织,有所谓的族长、族规。在我国这种亲属关系,沿袭久远,至今影响仍然很大。(https://www.daowen.com)

清末以来的历次民律草案,又将亲属,分为宗亲、夫妻、外亲和妻亲四种。国民党民法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两种,配偶是否亲属,意见不统一。这种分类法是受资产阶级国家法律的影响。

(二)现代各国亲属的分类

现代各国的立法,根据结婚的事实、自然血缘的联系以及男女平等的原则,一般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新中国成立后,基本也采取这种分类方法。

1.配偶,即夫妻,男女两性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是夫的配偶,夫是妻的配偶。夫妻虽然不是血亲,也不是姻亲,但它都是血亲和姻亲的基础和源泉。没有夫妻,就不可能有父母子女等血亲,也不可能因婚姻关系而产生姻亲。因此,作为亲属关系的基础和源泉的配偶,应当而且首先是亲属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不承认配偶是亲属,日本民法典却明文规定配偶是亲属的组成部分。学术界对此也颇有争论。一种主张认为配偶本身不是亲属,它是产生宗亲和姻亲的基础;另一种主张认为配偶是亲属,因为从配偶的权利义务看,和亲属是一致的。我们同意后一种主张。我国婚姻法虽无明文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却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这实际上已承认配偶是亲属。

2.血亲,即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血亲是亲属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又可分为两种:

一是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

二是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相当直系血亲,称拟制的直系血亲。

3.姻亲,即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这种亲属的产生都与婚姻有关。

姻亲又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的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父、舅母、姨父,等等。

二是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夫或妻)的血亲。其中也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如配偶之父母、祖父母等;旁系血亲如配偶之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

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血亲的配偶。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

以上说的是姻亲的三种主要情况。实际上姻亲还有很多,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如“我”和妻子姐姐的丈夫的弟弟,这种姻亲太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