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新《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婚姻无效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最重要的法律后果,并且它是从其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此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还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权利和义务,不适用法律有关合法婚姻的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具体来讲:第一,在姓名权,从事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等问题上,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姓名权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第二,由于无效婚姻中的男女不是合法的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之间,也不发生姻亲关系;第三,在生育问题上,不适用婚姻法和各地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夫妻必须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第四,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男女当事人,不适用新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第五,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权作为配偶来继承对方遗产,只能按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来处理继承问题;第六,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处理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由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原则上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夫妻的特定身份为前提的。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法律明确规定他们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当然地归双方共同所有。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所获得的合法收入,都应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首先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有关共有的规定,本着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进行处理。即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对于同居期间双方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要比照按份共有处理,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偿还,若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如果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的当事人事前对财产作出了约定,只要这种约定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就应当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对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体现了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权益的保护。婚姻当事人一方与他人重婚,经常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以外,对有证据证明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与其重婚的第三人购买的财产的,应当视为合法夫妻的共同财产。因为婚姻当事人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取得合法配偶的同意,当然应视为无效。因此,在重婚期间,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与其重婚的第三人购买的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不属于他们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而应作为合法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从而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子女抚养问题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确认和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在无效婚姻期间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受胎而出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新《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人都不得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因此,对于无效婚姻期间和婚姻被撤销之前受胎或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和婚姻被撤销的影响,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及撤销婚姻后,有关其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具体说,父母对该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该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应该说,切实、妥善地保护子女权益,是宣告婚姻无效及撤销婚姻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