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
领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即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即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
(二)收养的特征
收养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它只能发生于公民之间,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之间。(https://www.daowen.com)
公民间的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对丧失父母的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容、抚养不同。后者是国家对失去家庭的儿童予以关怀和照顾的一项社会福利措施,是国家的一种行政行为。
收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到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三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发生效力,当事人的任意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通过收养,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实际上,收养是父母子女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和变更。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血亲结婚的规定对他们依然有效。
收养与寄养不同。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被寄养儿童和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原来就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之间,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为收养行为。因为这种收养在法律上没有意义。旁系血亲间可以收养,但只限于长辈收养晚辈,否则将违背亲子关系的正常顺序。
4.收养作为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可依法成立,也可依法解除。收养使非直系血亲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了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也称为“法亲”,是人为创设的亲属,因此,即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自然血亲关系一般则不得随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