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机关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除上述机关外,任何单位无权进行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与户籍管理范围相适应。当事人双方的户口在一地的,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的户口不在一地的,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均可申请登记。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三个环节。

1.申请。申请是当事人双方正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请求。申请必须由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时必须由双方亲自到场,不能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也不能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场。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2)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3)离过婚申请再婚时,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4)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须持有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5)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要求到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需持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此外,当事人申请结婚时,还须携带个人2寸单人半身免冠像片各3张或3寸合影半身免冠像片3张。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须按统一制定的《婚姻状况证明》表格内容填写,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违反规定的填写内容,或经过涂改的证明无效。此证明有效期为2个月,过期无效。

新成立的小公司、小商店及个体户的成员申请登记结婚的,凡属国家政权机关或相应机构领导的,由所属领导机构出具证明;属街道或村民委员会领导的,由街道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没有主管单位的个体户,由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个体户或联营户、小公司、小商店自行出具的介绍信、婚姻状况证明一律无效。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是该组织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其证明材料必须符合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也不得无理刁难,随意推诿或拒绝出具证明。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第13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审查。审查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与查证。审查主要分为两个方面:(https://www.daowen.com)

1)审查证件,婚姻登记员要审查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符合法定要求;证件的内容是否与当事人本人的情况完全相符;证件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迹象。

2)审查条件,婚姻登记员要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都符合结婚条件。包括男女双方是否本人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已有配偶;有无违反关于近亲结婚的限制;有无禁止结婚的疾病。

审查中,婚姻登记员要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在审查中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继续调查,但审查的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5天。

审查中,婚姻登记机关可就需要了解的情况,向当事人提出询问,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情况的义务,不得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机关也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如实提供的义务。

审查工作应当严肃认真,严格依法办事,既不草率从事,也不无故推拖,通过审查工作把好婚姻质量的第一道防线。

3.登记。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申请的合法性加以确认,进行正式的登录和记载,签发《结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凡符合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凡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了不予登记的五种情况:(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如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程序,当事人应按结婚的要求提出复婚申请,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在发《结婚证》的同时,将原离婚证件缴销。

对于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结婚登记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结婚证书。结婚证书是由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书,分为《结婚证》和《夫妻关系证明书》两种。《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双方离婚时,结婚证书应予收回。如当事人的《结婚证》遗失或损毁,而又有需要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它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的当事人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时,需持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户籍证明或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申请出证书。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的证明材料。这种仅供有关机关工作中使用的证明,不是正式的结婚证书,不具有结婚证书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