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什么要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为国家、民族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精力,创造出巨大财富。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权获得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子女要在经济上给予帮助,生活上给予关心,精神上给予安慰,这不仅是法律上的责任,也是道德的要求。
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经济上、道德上的原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日趋淡薄,子女成年后多分居独立,许多人不愿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老人享受不到家庭的温暖,过着十分凄凉的晚年生活,有的老人孤身一人,最后死去都无人知道。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另外,规定了城镇老年人退离休后的养老办法,现在又对老人问题提出了“五有”即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用),老有所医,老有所乐。对于农村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社员,普遍实行了五保制度,即保吃、保穿、保烧(指燃料)、保教(指其家中儿女的教育)、保葬。使他们在生活上有可靠的保障。(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和集体在物质上的帮助,还不能完全取代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赡养,还需要家庭承担这项责任,才能够保障他们安度晚年。
(二)如何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1950年婚姻法在基本原则中没有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因为当时侵犯老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不多,赡养关心老人是当时的社会风尚。然而由于“十年动乱”的影响和资产阶级利己主义思想的滋生,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人不赡养老人的新情况,致使一些老人的晚年生活没有保障。为了解决这一新的社会问题,1980年婚姻法作出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特别规定。
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另外,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