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法典

奴隶法典

在被带到美洲的奴隶当中,实际上只有一小部分加入了马龙人的居民点,但奴隶的反抗导致殖民地的奴隶主处于防守状态,于是,就影响到居住在蓄奴殖民地内部或附近的每一个人。1680年,圣基茨的法国殖民者制定了禁止奴隶聚集的规定,哪怕是结婚也不行,并且授权白人殖民者射击、抓捕任何参与未经审批集会的人。根据在圣基茨通过的法规,每一个涉足公共空间的奴隶都需要他的主人开具许可证。这些临时规定后来被并入《黑人法典》(Code Noir),也就是用于法兰西帝国的奴隶法典。

《黑人法典》允许对任何尝试逃离奴役的人施加逐次加重的严厉惩罚。首次违法的奴隶会被割掉他的外耳,并在一侧肩膀打上鸢尾花烙印。第二次违法时要被割断一根腘绳肌腱,导致奴隶就算还能行走,也会走得相当痛苦、困难。第三次违法的处罚就是死刑。英格兰殖民者以类似方式制定了递增的刑罚体系,而且一般来说英格兰殖民地会把大部分处罚委托给奴隶主实施。巴巴多斯1661年的奴隶法典成了另外几个英格兰殖民地的样板。它禁止主人出于恶意杀死奴隶,但也规定如果奴隶在接受合理惩罚的过程中死亡,那么主人也无须负责。牙买加追随巴巴多斯的先例,在奴隶主实施惩罚时给予他们很大的自由度,不过,到了1717年,殖民地立法机构还是规定:肢解应当是殖民地为奴隶设立的特别法庭系统的专有特权。那些法庭有时还会下令割掉鼻子、截去耳朵和脚。这些惩罚之所以值得注意,不仅在于它们造成了永久性伤害而且堪称残酷,也是因为割鼻和截肢在欧洲并没有被广泛地用作刑罚手段,即使曾用于美洲的自由殖民者,应用场合也十分罕见。这样的歧视性做法在许多蓄奴殖民地都颇为普遍。在英国、丹麦、荷兰、法国和葡萄牙帝国里,尝试逃离奴役却又被抓住的人曾被处以断手、断脚的刑罚。这样的刑罚令奴隶与众不同,让遭受惩戒的人终其一生都成为公众的取笑对象。制造出这些行动障碍者和毁容者就是为了让别人看见,于是,他们的外表就可以用来警示他人。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图8.3 《一个肋骨被钩子穿过、活活吊在绞刑架上的黑人》(1796年),威廉·布莱克作。布莱克为约翰·加布里埃尔·斯特德曼出版的《征讨苏里南叛乱黑人五年记》制作了这幅版画。斯特德曼描述抓获逃奴之后会用钩子穿过肋骨把他们吊起来。收于维多利亚与艾伯特博物馆,伦敦

牙买加的法院对未经许可长期旷工、窝藏携带武器的逃奴、偷窃牲畜和攻击蓄奴者的人判处死刑。苏里南的荷兰殖民地法庭也会针对类似的违法行为和据称是侮辱个别白人殖民者的行为判处死刑。就像肢解一样,死刑的目的是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在牙买加的一个案例中,当三名奴隶因为杀死主人而被处决时,其中一个名叫迪克(Dick)的男性奴隶就被铁链吊起来慢慢等死。他的同伙之一是个名叫安东尼(Anthony)的男人,此人被系在火刑柱上,牢牢固定住,一直到被烧死为止。第三个人名叫弗兰克(Frank),他被绞死了。弗兰克死后,他的尸体惨遭斩首,头颅被挂在一根杆子上。苏里南的处决同样引人注目。当一座咖啡种植园的奴隶劳工拿起武器后,他们所谓的领袖就被马拉着肢解成四份。其他参与者里有些人被活活烧死,有些人在严刑拷打期间伤残、死亡,有些人被用钩子穿过肋骨悬吊在绞刑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