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权是程序性基本人权
作为基本人权范畴的起诉权,“它并不是在诉讼中产生的,而是所有人的一项固有权利,该权利不可转让、不可剥夺。”[34]一个人没有提起诉讼,并不表明他没有起诉权,而只是表明他没有行使起诉权。而且起诉权具有平等性,不能被剥夺。作为具体诉讼活动中的起诉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权的行使规定了具体条件,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民事纠纷后,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和解决纠纷,其中一方认识到通过法院有望解决,便行使起诉权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都意识到去法院解决,则先行使起诉权的一方成为原告,而晚一步的一方通过行使应诉权来陈述自己的主张和请求,也可以行使反诉权以抵销、吞并原告诉讼请求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
起诉权具有保障性和控权性。起诉权作为程序性基本人权,意味着只要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不管争议的标的额的大小和案件的性质、类型,都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利用司法制度来保障自己的实体性人权和解决民事纠纷。起诉权的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并不仅限于民事主体,公民、法人享有起诉权,其他组织和外国人也依法享有起诉权;起诉权的义务主体具有特定性,通说认为是法院,但从广义上看还包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起诉权的控权性体现在其对国家权力具有控制和制约功能,即以权利制约权力。起诉权具有主动性,审判权具有被动性。审判权对起诉权负有应答义务,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得拒绝受理,也不得拒绝裁判。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目的是要求法院通过审理和裁判解决纠纷,而不是通过法院调解解决纠纷,调解也不是审判权的本质特征,因此法院调解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强迫或以裁判权为后盾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是对起诉权的侵犯。此外,对于某些纠纷如劳动争议、拆迁纠纷,为其起诉权行使设置必要的前置程序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且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合法权益,但也要尊重权利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