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权与诉权的关系

(二)起诉权与诉权的关系

诉权是当事人享有提起诉讼或者应诉并要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程序性人权,包括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诉权和应诉权。起诉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作为原告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判并给予司法保护的程序性人权。

笔者在前面提出了“诉权层次论”。诉权是一个权利体系。作为宪法层次的诉权,是宪法的基本权利,是程序性权利,是公民获得司法救济、实现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基于诉权启动的司法审判程序是保障人权实现的最有效的机制。诉权是诉讼制度的基础,无论是民事、行政、刑事诉讼还是宪法诉讼,都离不开诉权而存在。人权宣言、人权公约和外国宪法中有关诉权的规定,属于宪法层次的诉权。由宪法上的诉权派生出诉讼法(即部门法)意义上的诉权,包括宪法诉讼中的诉权、刑事诉讼中的诉权、行政诉权和民事诉权。民事诉讼法抽象层次的诉权,是对宪法层次的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化,是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权的抽象概括,是连接宪法层次的诉权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所行使的诉权的桥梁和纽带。它应当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的总则中。民事诉讼法具体层次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民事诉讼活动中所享有和行使的诉权,包括抽象诉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如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诉权和应诉权。民事诉讼法为保证这些诉权的实现而给当事人配置一系列诉讼权利,进而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制度、诉讼程序是为当事人行使诉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实现诉讼公正服务的。(https://www.daowen.com)

在三个不同层次的诉权中,起诉权本质上是诉诸司法的权利,是打开司法之门的钥匙,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原动力,因而起诉权在诉权体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起诉权还包含着公正审判请求权,要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和司法救济,因为当事人不只是为了起诉而起诉,行使起诉权启动诉讼程序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但不是唯一目的,程序性目的是启动诉讼程序使纠纷或者案件形成诉讼系属状态,实体性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解决纠纷(即通过法院审判解决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尽管民事审判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各自的评判标准,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作用的“场”,但正是因为起诉权和应诉权中包含了公正审判请求权,当事人不服或者认为裁判有错误,法律赋予上诉权或者再审诉权。起诉权是诉权的最典型、最充分的体现,是诉权的核心内容,是最重要的一种诉权。对于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来说,都享有起诉权,而且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首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一旦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享有的起诉权表现为反诉权。只有通过起诉权启动了第一审程序,才可能发生基于上诉权启动的上诉审程序和基于再审诉权或者法院、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的再审程序。起诉权、上诉权、再审诉权是启动诉讼程序的诉权。基于诉权平等和审判权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原理,应诉方享有的诉权是应诉权。从起诉权在诉权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看,起诉权是基石性诉权。从社会发展史来看,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实体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主要是由于起诉权受限制、难以接近法院,其次才是由于审判不公正。基本人权中倘若缺失了起诉权,则会使实体性基本人权失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司法保障,因为起诉权是人由社会人成为“法律上的人”的基础性权利。

虽然按照前述的“层次论”,起诉权是最重要的一种诉权而不是诉权的全部内容,是处于第三层次的具体诉权,但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诉权的核心内容是起诉权,如果从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中去掉了起诉权的内容,就会变得空洞无物,也不能称为诉权了,因为起诉权体现和承载了诉权的精髓,是诉权的权利品格的经典表现形式。如果没有起诉权,上诉权、再审诉权、应诉权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除源自于公正审判请求权外,上诉权由审级制度所确定,再审诉权由诉讼价值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决定,应诉权基于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