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不作为

(四)司法不作为

司法不作为是指立案人员和审判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拒发裁定、驳回起诉等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敢作为、不愿作为、不屑作为。例如,拒绝或不定期受理群体诉讼案件;有的法院在每年11月至12月有一段时间基本不受理案件;有的法官利用立案审查,故意刁难当事人,甚至完全置之不理,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令当事人无法上诉,所收的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或退还给当事人,或由立案法官自行保管;所涉案件内容一般为地方党委或人大领导口头要求法院不要受理的案件,如涉辖区企业改制纠纷、拆迁纠纷等,以及上级法院出于政治目的而通知下级法院暂不受理的案件,如人大会议期间暂不受理群体性纠纷,这属明显的拒绝司法的违法行为;有的法院对起诉条件掌握过严;有的法院利用立案审查权拒绝受理某些敏感案件,也往往拒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的同案异裁,同样的案件有的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有的却拒不受理。我国的起诉难(立案难)现象与法院的不作为有着密切关系。其原因主要有:极少数法官素质不高,人为原因作怪制造立案难;审查立案的标准和尺度各个法院之间和同一法院的不同时期存在一定差异;办案人员较少,案件积压;法官工作中承担着很多风险且现行体制下法院并无能力解决一些社会矛盾,客观上存在规避麻烦的现象。有的当事人在经历了起诉却不予受理后对法院产生信任危机,不再诉讼,而是去上访,这也是涉法上访的一个原因;更有甚者,通过法院不能解决纠纷,当事人不得不自己设法解决,矛盾逐步升级,以至于酿成严重的刑事案件,造成不可估量经济损失、精神损失以及对法律信任的危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