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对起诉权的审查
2026年02月26日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对起诉权的审查
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化传统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从经验主义传统出发,很少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以抽象的概念和严谨的逻辑体系来构建法律体系,民事诉讼中没有关于诉讼要件的概念,诉的合法性的条文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律中。基于当事人进行主义,因不具备诉讼要件而申请驳回诉讼的抗辩是由当事人进行的。例如,被告以欠缺事物管辖权、对人管辖权、审判地不适合、传唤被告的程序不合法定程序等事由,提出请求法院驳回诉讼的抗辩。应当说,英美法系对待诉讼要件的问题,采取了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理念。由于英美法国家在观念上把诉讼看成是当事人的私人事务,是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因此将程序问题交给当事人协商处理。关于诉讼要件的审查,也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官作出裁决,体现了诉讼的当事人进行主义原则。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诉讼要件的问题,往往被视为法官职权判断的事项,仅在个别情况下由当事人的抗辩进行,体现了大陆法国家民事诉讼的职权进行主义特征。[52]英国民事案件的立案由诉讼的提起与答辩构成。当事人填写法院提供的格式化文本,法院审查签发后完成案件的受理,法院只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格式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美国民商事案件审查程序主要由诉答程序组成。美国法律认为,诉讼是当事人的私事,程序问题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法官仅审查诉状是否符合格式并作出裁决,体现了当事人自由原则。[53](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