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入宪的意义

(二)诉权入宪的意义

1.诉权入宪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利益矛盾和冲突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和谐社会是社会矛盾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社会。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既要着力完善民间和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机制,又要充分发挥诉讼所具有的解决纠纷的强制性、最终性、权威性的功能和优势。我国宪法规定了政治权利、平等权、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和特定主体的宪法权利等权利,但没有规定诉权,在民事、行政等法律中还存在一些不可诉的领域;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规定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不抵触”原则未能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相矛盾、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至于发生“规则相撞”、“法律打架”,给人们带来种种困惑和无奈;尚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有些宪法权利由于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合法利益由于没有上升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而难以进入诉讼的渠道。我国法律制度自身存在一些不和谐与缺失、法律机制运行存在不和谐、有效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还不够完善等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将诉权写入宪法,有助于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些问题。诉权的主要功能是将社会矛盾和冲突引入法律所设定的司法轨道,通过理性、和平的方式解决。[2]

2.诉权入宪有助于实现诉权制约审判权

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两个基本要素,诉权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权利,审判权代表的则是国家权力,两者既有相辅相成的一面,又有此消彼长的一面。在诉权与审判权的定位上,诉权应被置于制约审判权行使的优先地位,审判权的行使范围应依托于诉权的实际行使状况。“但现实之中,往往出现法院对于审判权行使的规避及对审判权行使的扩大化。审判权作为国家的职能也是一种义务,不得放弃行使。将案件的能否调解、能否执行作为是否行使审判权的依据之一是对国家审判权的亵渎,也是对人们诉权的严重侵害。而要求当事人在行使启动诉权阶段即具备胜诉要件,或者要求审查诉权的有无等,都是对审判权的滥用。”[3]当然,诉权也涉及由于“个人的私欲”的膨胀使当事人不正当地行使,即诉权的滥用问题。因而,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研究怎样才能使审判权和诉权各自沿着其应然的、合理的轨道运行,并能达到和谐一致而共同推进诉讼活动的正常运行,使之取得良好的效果。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审判权对诉权的侵犯。“我国民事审判中最缺乏的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充分有效的保护,而不是对审判权力的进一步关怀。”[4]所以,平衡二者的关系关键是建立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尤其是建立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正如学者所指出:审判方式改革的出路在于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当事人的诉权要得到审判权的尊重,并在此基础上对审判权予以监督和制约。[5]可见,诉权是公民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保护其权利不受侵犯或者说公民获得国家司法保护的一种资格。作为“一种公法性质的权利,必然要在宪法上寻找到适当的根据,否则,国家根据什么样的理由认可当事人持有诉权呢?”[6]

3.诉权入宪有助于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是指法院直接适用《宪法》解决违宪纠纷的诉讼活动。违宪审查是对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对其是否违宪做出裁决的制度。违宪审查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以奥地利、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审查模式;以原苏联为代表的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模式。我国现行《宪法》实行的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违宪审查,法院无权过问。宪法诉讼是宪法监督的最有效模式。从世界范围来看,宪法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主要包括:法律文件违宪纠纷;国家机关行为违宪纠纷;特定公职人员违宪纠纷;政党违宪纠纷;机关权限纠纷;选举纠纷;公民基本权利纠纷。[7]宪法诉讼制度具有双重目的:通过解决宪法冲突维护宪法秩序;保护宪法权利。[8]提起宪法诉讼的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基于宪法赋予的职权提起,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公民的宪法诉权提起。所谓公民的宪法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而不能通过普通的诉讼得到司法救济时,享有直接向特定的法院寻求宪法上救济的权利。因为宪法规定的大部分权利都由普通法律加以细化、具体化,一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司法救济。诉权入宪是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关键。“诉权的重要特征是给予了每一个公民个体以制度上的表达自己意志的途径,包括对立法机关的立法作出评价的意志都可以通过宪法诉讼的途径得到体现,因此,诉权可以更直接地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每一个公民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通过个体意志最大化的法律表达来形成人民整体意志的最大值。没有这种诉权所具有的终极对抗国家权力的性质,人民的意志势必会在国家机关代行人民权力的过程中被削弱。”[9](https://www.daowen.com)

在我国,公共利益被漠视、被侵害的现象较为严重,迫切需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保护公共利益。根据公益诉讼的客体不同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公益诉讼。但刑事公益诉讼已为现代刑事诉讼所取代。传统的民事诉讼属于私益诉讼,主要是对于特定纠纷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具体纠纷的事后性解决,它以维护私益为目的;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相对人也以维护私益为目的;而公益诉讼是指对于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据法律的授权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从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还具有预防的功能,在公益可能遭到损害时也可以提起,即采用事后救济和事前预防相结合的模式。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直接规定公益诉讼尚没有明确、具体的宪法依据。如果诉权入宪,则可以解决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瓶颈问题,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可以规定特定的国家机关如检察机关或者公益性团体、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4.诉权入宪有助于完善三大诉讼制度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尽管依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法律关系的双方享有一些具体的诉权,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享有的国家诉权即公诉权、抗诉权等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享有的以辩护权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应诉权以及上诉权等权利,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享有的公民诉权如自诉权等权利;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起诉权等权利,行政机关享有的应诉权等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而享有起诉权、上诉权、再审诉权和应诉权等权利。但是,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贯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和控辩平等、审判中立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较窄,有些案件不能告即不具有可诉性,行政诉讼受案率低下和撤诉率居高不下反映了“民”不敢告“官”,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存在一定的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定的“起诉难”、“申请再审难”、“执行难”等诉讼难题。这些问题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诉讼法对诉权的立法保障不力、司法机关对诉权的司法保障不够以及宪法对诉权保障的缺失、宪法的可诉性或司法化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诉权入宪,一方面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和行使诉权提供宪法依据,另一方面为改革与完善诉讼法律制度提供指引和批判工具,强化诉权的立法保障与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从而实现权利与义务、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之间、公民权利之间、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之间的和谐均衡;在司法轨道上进行利益博弈,保障合法权益,鼓励运用法律许可的手段去追求法律承认的利益、制止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侵害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有权运用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5.诉权入宪有助于人权保障和权利发展

我国2004年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之后,党的十七大又正式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质的飞跃。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实体性人权,但是没有规定诉权这种保障实体性人权的程序性人权,是一个重大的缺憾。实体性人权与程序性人权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诉权入宪是人权入宪的必然要求和配套措施。仅仅依靠诉讼法赋予的具体诉权,不可避免地存在对实体性人权保障不够周延的问题,何况三大诉讼法还存在诉权保障不力的问题。诉权是连接实体性人权与审判权、实体法与诉讼法的桥梁和纽带。诉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保护合法权益和解决纠纷。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意义。诉权入宪,能够激活宪政运作机制和优化法律运行机制,使宪法和法律文本上的权利变为实有权利。诉权的“宪法化”、“国际化”作为现代宪政的发展趋势,日益呈现出普遍性。现代许多法治国家都将诉权列为一项宪法权利,予以宪法保护。虽然各国在宪法上关于诉权的规定以及诉权的称谓有异,但其基本含义是指请求法院司法保护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都对诉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司法是人权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诉权是独立于司法权的一种人权。”[10]人权如果得不到司法保障,人权即使上升为法律权利,也将会落空。诉权是文明社会所建立的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权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制度保障。

此外,权利是多样化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是一个具有发展性的概念。有的权利类型是在法律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若干权利因社会变迁及法律发展而调整其内容。[11]人们都承认成文法具有局限性,实体法存在法律漏洞,而且存在着可列举的宪法、法律权利与不胜枚举的宪法、法律权利的问题,那么还未上升为法定权利的实体利益或者法律实际并未列举而由法定权利派生、推导出来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当事人是否享有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诉权入宪,有助于发现并保护新的公民权利,因为将没有相应的实体法规范作为裁判根据而又需要诉讼救济的合法利益予以司法救济,不仅使法律通过自身的机制即诉权这个装置纠正实体法的滞后性,弥补实体法的漏洞,而且保护了尚未上升为权利的合法利益,积累了解决同类纠纷和保护同类利益的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后,修改法律时将这种特定、类型化的利益上升为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