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起诉权行使的条件
1.美国。美国在立法上并未对原告的起诉条件进行规定,在理论上也不对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之间的区别加以探讨。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从原告将诉状提交至法院时开始。”当法院在收到原告所提交的诉状之后,由法院书记官签发传唤状,在此基础上由原告向被告直接送达诉状。对待当事人的起诉,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由法官直接把关的问题。因不具备诉讼要件而申请驳回诉讼的抗辩是由当事人进行的,被告可以以答辩状提出,也可以在提出答辩状之前以申请的形式提出驳回诉讼的答辩,这些事项具体是:欠缺事物管辖权;审判地不适合;传唤被告的传唤状不具备要件;传唤被告不符合法定程序;没有叙述所要求的救济请求;没有按照规则第19条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提出驳回诉讼申请时,对上述几项抗辩应尽可能一次合并提出,否则就视为放弃其余事项的抗辩请求权。但是,下列情况例外:第一,法院欠缺事物管辖权;第二,诉状没有叙述要求救济的请求;第三,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第四,对请求没有叙述法律根据。[13]从美国既有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原告方启动诉讼所依据的诉状所存在的有关缺陷是本着从宽掌握的原则,以便使其尽量不影响原告起诉行为的有效性。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57年在一项判例中指出:“除非原告不能证明其请求的基础和所救济的权利的事实关系,即使在请求的记载上有欠缺也不得驳回起诉。”[14](https://www.daowen.com)
2.英国。在英国,民事诉讼由法院基于原告之申请,签发诉状格式时提起。诉状格式是法院基于原告的申请,向被告签发的一种命令,通知被告必须满足诉状格式所载之诉讼请求或者必须把送达认收书交至法院,否则将很可能导致败诉后果。《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16·2条规定诉状格式包括以下内容:准确陈述诉讼请求的性质;确定原告请求的救济;如原告提起给付金钱之诉的,须载明金额陈述;载明有关诉讼指引规定的其他事项。诉状格式的送达既可以由法院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进行。除了诉状格式之外,原告还需向被告送达诉状明细。诉状明细是原告对案件的陈述,它可以记载于诉状格式中,也可以单列,与诉状格式一并或随后送达被告。[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