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的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
在大陆法系国家,诉讼过程在理论上被分为三个阶段:为了让法院就诉讼进行审理、判决,首先诉讼必须适法提起(第一阶段)。使诉讼适法提起的要件称为“起诉要件”;其次,一旦具备这一要件,事件便系属于法院,其系属在程序上必须适法(第二阶段)。使诉讼适法系属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称为“诉讼要件”;经过以上阶段,最后就原告的请求(本案)进行审理、判决(第三阶段)。要使法院裁判原告的请求有理,必须满足实体上的构成要件,使其主张得到认可,这称为“权利保护要件”或“本案要件”。[1]
“诉讼要件”是指法院对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继续进行审理并做出实体判决的要件。[2]“诉讼要件”的表述在字面上是一种误导,它让人以为是指诉讼成立所需的要件,其实不然。诉讼要件只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的要件;即使欠缺诉讼要件,也不妨碍诉讼的成立和审理的开始。但是,在判明欠缺诉讼要件的时候,法院应作出驳回诉的判决,停止对本案的审理。[3]
1.德国。只要诉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经法院送达被告后,即产生诉讼系属,而无需相关的受理程序。虽然区分正当当事人和程序当事人,但在起诉受理阶段,当事人的地位纯粹取决于起诉状,只要起诉状列明即可。[4]因此,法院并不对起诉的当事人资格进行实体审查。诉讼要件是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作出实体裁判所依据的标准。德国民事诉讼法将诉讼要件分为绝对的诉讼要件和相对的诉讼要件。绝对的诉讼要件是指法院依职权应该予以审查的条件,而不论被告是否提出异议;相对的诉讼要件,又称诉讼障碍,是指仅在被告提出异议时,法院才予以审查的条件。[5]绝对的诉讼要件,主要有:(1)管辖权;(2)当事人能力(第50条)与诉讼能力(第51条);(3)其他同样诉讼在系属中(第261条第3款);(4)既判力,是指对同一诉讼不存在既判力的判决,即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相对的诉讼要件主要有仲裁协议和诉讼费用担保。
2.日本。起诉要件是指诉的适法提起所必需的要件。欠缺此要件时,即使存在起诉行为,其起诉在诉讼法上也视为不成立。起诉要件有:(1)诉状中必须写明必要记载事项;(2)贴用收入印纸,交纳规定的手续费;(3)将诉状送达于被告。审判长依职权调查诉状是否具备以上要件。如果具备,诉才算适法的诉;欠缺以上要件时,由审判长规定一定期间责令其补正,原告补正后,才产生起诉的效果。如果原告没有进行补正,审判长将以命令驳回诉状。[6](https://www.daowen.com)
原告若要获得诉所要求的胜诉判决(也即达到诉之目的),其针对被告提出的权利主张(请求内容)必须获得认可;而诉讼要件,是法院在审理及判断是否认可该权利主张时必须具备的事项。对构成请求内容之权利主张妥当与否作出的审判,被称为本案判决,因此,诉讼要件可以说是作出本案判决之要件。[7]显然,“这里的诉讼要件并不是指诉讼开始的要件,而是可以对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进行判决的要件,其法律效果在于,如果不具备对本案实体请求或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判决的要件,也就不能够对原告的实体请求或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判决。”[8]法院就诉讼请求的正确与否进行审理、裁判,其前提是其系属在程序法上必须具备诉讼要件并且适法。诉讼要件包括:(1)有关法院的诉讼要件: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先要审查的是本法院对本案有无裁判权和管辖权;(2)有关当事人的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完成诉讼的能力,即当事人应具有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能力,如果无诉讼能力者,需由其法定代理人适法代理,起诉后,其诉讼代理权的存在也成为诉讼要件;(3)有关诉讼标的的要件:诉讼标的必须特定化,且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具有诉的利益,对同一诉讼不存在有既判力的判决。这些要件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不用等待当事人的申请。“诉讼上的障碍”指妨碍诉讼依法系属的事项,包括仲裁协议与诉讼费用担保,在被告提出抗辩时才进行审理,而不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具备诉讼要件时,诉讼进入本案审理阶段。本案审理法官将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其判断的标准就是“权利保护要件”(或称为“本案要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本案审理的对象,它包括权利主张和权利根据两个方面。其具体标准由实体法来规定。[9]日本学者伊藤真认为诉讼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实际存在;具有当事人能力;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实施起诉行为;实施了有效送达;不属于二重诉讼;具有诉的利益;属于法院裁判权范围;属于审理本案的法院管辖等。[10]
通过对德国、日本的相关探讨,可以看出:其一,“起诉要件”是指提起诉讼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又称“诉讼成立要件”。缺乏诉讼成立要件,起诉不能成立,法院将作出驳回诉状的命令;只有具备诉讼成立要件,诉讼才系属于法院,同时法院也具有了审判的义务。诉讼成立要件仅仅是形式性的,一份形式完备的诉状就能启动诉讼程序,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不进行任何实体性审查。由于诉讼成立要件是形式性的,原告向法院进行登记后诉讼便系属,又称为立案登记制度。其二,即使起诉合法后,法院也并不总是能对权利争议作出实体判决。诉的合法系属是法院进行实体判决的前提,诉只有符合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性要件才能够合法系属,使诉合法的程序性要件称为诉讼要件。由于诉讼要件是进行本案实体审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又称“实体判决要件”。由于起诉要件是形式性的,因此诉讼要件发挥着过滤不合格诉讼的重要作用。诉讼要件的内容一般包括:法院有裁判权和管辖权;当事人有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代理人适法代理,当事人适格;诉讼对象特定,有权利保护利益(即诉的利益),不属于重复起诉,不存在对同一事件有既判力的判决。[11]诉讼要件是法院依职权调查之事项,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诉讼要件的审查发生在诉讼系属后的任何阶段,在诉讼系属之前,法院对诉状进行形式审查时,不允许对诉讼要件存在与否进行判断。其三,诉只有在具备诉讼要件后,才能进入本案审理即实体判决,诉讼要件是本案审理的前提。使法院认同原告请求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即是本案要件,又称权利保护要件。权利保护要件一般是指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要件。在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上对权利保护要件的审理应当在诉讼要件审理之后,因为后者是前者的前提,但在实践中,诉讼要件的审理与本案实体争议的审理是并行的。对权利保护要件的审理都不应当发生在诉讼系属之前。其四,欠缺权利保护要件,法院将作出诉无理由之实体判决,欠缺诉讼要件,法院将作出诉不合法之诉讼判决。
3.法国。提出诉讼请求属于独立的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作为法律行为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包括诉讼请求的起草形式和通知形式应符合法定要求;实质条件是指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系自愿以及具备进行诉讼的能力。只有具备这些条件,诉讼请求才能有效,否则提出诉讼请求的文书无效,诉讼也因此无效。这种无效通过“程序上的抗辩”来提出。诉讼请求是否有效与诉讼请求是否受理是不同的概念。诉讼请求的受理是要求提出诉讼请求的人享有诉权。享有诉权以及诉讼具有可受理性的必要条件有:提起诉讼请求的人与诉讼请求的成立与否有正当利益;具备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使诉权的资格;必须是没有做判决的事由;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诉讼请求不予受理。这种“不可受理性”是通过一种程序上的方法即“诉讼不受理”提出的。另一方当事人运用这种防御方法,目的在于使法院不经实体上的审理,即宣告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无诉讼请求权而不予受理。按照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诉讼不受理”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法官基于公共秩序性质、诉讼无利益等情形,也可依职权提出诉讼不受理。[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