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起诉权行使的方式
1.德国。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起诉,以书状(诉状)之送达为之。诉状的必要记载事项有:当事人与法院;提出的请求标的与原因,以及一定的申请。在法院管辖决定于诉讼标的的价额,而诉讼标的并不是一定的金额时,诉状应记明诉讼标的的价额。[24]诉状中需记载的请求原因仅指使诉讼请求得以特定所需的最低限度的案件事实,这种事实足以使法院和被告确定原告想要什么样的判决。原告支持其胜诉的案件事实以及攻击和防御的方法等,作为诉状的任意记载内容。在德国,起诉通过两个行为进行诉状在法院书记处呈交,然后送达转达给被告。起诉不合法的情况极其少见,法院只允许在以下情况下拒绝送达诉状:(1)受诉法院缺少职能管辖权;(2)诉只是附条件提起,或只是草稿。例如缺乏有效之签名;(3)未支付诉讼费用;(4)法院对被告或争议案件没有裁判权。仅仅是因为诉讼要件的缺乏不允许拒绝送达诉,尤其在诉仅仅是不正当的情况下不允许拒绝送达。[25]
2.法国。起诉的方式有五种:由当事人提出,经法院执达员送达传唤状;双方当事人向法院书记室提交共同诉状;非诉案件提交诉状;向法院书记室提交诉之声明;当事人自愿出庭。[26]通过传唤状启动诉讼程序是一种传统方式。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6条的规定,传唤状应当记载以下事项,否则无效:指出己向哪一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并陈述理由;指明如被告不出庭应诉,将受到仅依起诉方提供的材料做出的判决;相应场合,有关在不动产公告栏进行公告时所要求的对不动产的说明事项。[27]传唤状还包括对诉讼请求所依据之文书、材料的说明,对此,法律并无后果规定,即如果传唤状未提出证据并非无效。此外,传唤状对诉讼标的理由的陈述既包括法律理由也包括事实理由,由于法律对于事实陈述的程度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这是由法院自由裁量的问题。学者认为只有对那些简易的案件才能做到“完整陈述”的要求,而复杂案件不适宜在传唤状中就暴露出所有的诉讼细节,对诉讼请求理由的详细说明应当置于“最终陈述准备书”阶段。[28]从判例上看,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是自“案件在庭期表上登记”之时。法官一旦受理案件,即产生必须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义务,否则,将以拒绝审判罪论处。[29]《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2条规定:“除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书记室提交诉状或声明以及诸当事人自愿出庭,诉由此提起之情形外,本诉得以当事人提出传唤状或向法院书记室提交共同诉状提出。”传唤状和共同诉状是法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主要诉状形式。根据该法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传唤状是原告用以传唤对方当事人至法院应诉的执达员文书。传唤状不仅具有引起诉讼发生的作用,还具有将被告传唤到法院应诉的功能。共同诉状是诸当事人用以向法官提出各自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问题及其各自依据之理由的共同书状。共同诉状的应载事项包括:(1)有关当事人的应载事项;(2)指出向哪一级法院提出诉讼请求;(3)请求的标的;(4)指明共同诉状已经提出的各项证据材料;(5)在争议涉及不动产的情况下,应写明不动产公告所要求载明的事项。[30]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以后就进入登记程序,即当事人将传唤状副本呈交书记室,并经书记室予以正式立案的程序。(https://www.daowen.com)
3.日本。《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出诉状。诉状应记载下列事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请求的目的和原因。[31]具体的请求事实、举证需要的事由以及与该事实相关的重要事实和证据,仅仅是任意记载事项,欠缺任意记载事项不导致起诉不适法。[32]根据第137条规定,诉状向法院送达后,审判长有审查诉状的权限,如果诉状不符合应当记载的事项的要求或没有交纳提起诉讼的手续费,则审判长应当指定适当的期限,命令原告在该期限内补正缺陷;如果原告不补正缺陷时,审判长应以命令驳回诉状。王亚新教授分析日本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时认为,诉状上所记载的请求原因只要足以使请求能够得到特定即满足法律上的最低要求。例如要求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给付请求,既可能因买卖货物的事实也可能因借贷的事实等而得到支持,诉状上只要指明根据什么事实提起的请求即可。从这样的角度出发,请求的原因也被定义为“为了使请求得到特定而必须写明的事由”。另外,民事诉讼规则要求原告把能够支持请求的更大范围的事由或者能够作为请求的间接性的原因事实记载在诉状上,以及按想证明的事项在诉状上记载基本的证据的规定,属于程序的所谓“训示规范”,原告即使不遵从这种规范,没有在诉状上记载上述事由和证据,也不会导致诉状的不受理。[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