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权是基石性诉权

(三)起诉权是基石性诉权

诉权是介入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之间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它既是实体权利遭到破坏的情况下,过渡到诉讼权利的媒介和桥梁,又是诉讼权利的取得、行使、受到尊重的基石。[35]诉权的具体表现形态是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诉权和应诉权。起诉权是诉权的最典型、最充分的体现,是诉权的核心内容,是最重要的一种诉权。对于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来说,都享有起诉权,而且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首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一旦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享有的起诉权表现为反诉权。只有通过起诉权启动了第一审程序,才可能发生基于上诉权启动的上诉审程序和基于再审诉权或者法院、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的再审程序。起诉权、上诉权、再审诉权是启动诉讼程序的诉权,基于诉权平等和审判权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原理,应诉方享有的诉权是应诉权。当事人行使起诉权提起诉讼是启动诉讼程序和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原动力,是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的起点。从起诉权在诉权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看,起诉权是基石性诉权。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实体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主要是由于起诉权受限制、无法接近法院和进入司法程序,其次才是由于审判不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讲,“无救济即无权利”这句古老法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无起诉权即无权利”取而代之。基本人权中倘若缺失了起诉权,则会使实体性基本人权失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司法保障,因为起诉权是人由社会人成为“法律上的人”的基础性权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