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五、起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表现为民事审判权,有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也是对国家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它是权力和职责的统一。民事审判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与当事人的诉权相互作用,共同推动了民事诉讼的发展。法院如何行使民事审判校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权的实现。民事审判权具有独立性、被动性、终局性等特点。其权能包括立案审查权、诉讼指挥权、释明权[80]、证据调查收集权以及裁判权。[81]有学者认为,事实认定权、法律适用权和诉讼程序指挥权共同构成了民事审判权。应以对传统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办案)予以修正、丰富和发展后的新“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制度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民事审判权),作为民事审判权理论构筑及实践的具体指导思想。[82]还有学者认为,法院是民事纠纷的裁判者,裁判权是其最基本的职权,然而,在围绕着这一职权的行使而展开的一系列程序中,又衍生出诸多权利,如程序控制权、程序事项裁决权、调查取证权、释明权、事实认定权等。程序控制权和程序事项裁决权是法院控制诉讼的发生、发展和终止的节奏和方式并对程序争议事项进行裁判的权力;调查取证权、释明权和事实认定权是法院的三大审理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包括审理权和裁判权,其中审理权包括程序控制权、调查权(询问证人、当事人)、取证权、释明权、证据审查权和事实认定权,裁判权包括程序事项裁决权和实体争议裁决权。[83]

诉讼在本质上是建立在双方平等对抗基础上,由中立的第三方即法院运用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就争议予以裁判的规则、制度。典型的诉讼包含有两层不同的诉讼主体结构:一是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结构,强调平衡、制约;二是诉权相互之间的关系结构,强调平等、对等。其中,冲突主体的诉权与裁判主体的审判权构成了诉讼过程的基本矛盾,二者的关系历来是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所解决的主要课题。[84]从一审程序来看,冲突主体的诉权分别为起诉权和应诉权,既有起诉权、应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结构,又有起诉权与应诉权的关系结构,前者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后者是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在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上,依据宪政国家的基本理论,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权力要受到权利的制约,权利对权力具有最终的取舍力量。”[85]笔者认为,起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起诉权是自然权利、程序性基本人权,是基于保护实体性人权的需要而产生的;审判权具有保护私权、解决纠纷、维护私法秩序的功能,是基于对实体性人权予以司法救济的需要而产生的;起诉权是任何人启动审判权以保护实体性人权的“钥匙”,是实体性人权与审判权之间的连接装置,审判权负有保护起诉权的职责和义务,更不能侵犯起诉权。(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当事人行使起诉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审判权对于起诉权具有应答性。由于民事纠纷的私法特性,国家虽有干预的职责,但并无主动干预的职权。“不告不理”是对民事纠纷进行公力救济的基本准则,也是尊重当事人享有是否行使起诉权的自由的体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后,其行使起诉权、提起诉讼是启动初审程序的唯一动因。在其未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诉讼程序。审判权最显著的特征是被动性,只有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审判权才能启动和运行,被动性源于司法活动的内在要求,也是其中立性的反映。“审判权对于起诉权具有应答性,对于起诉权有求必应、有问必答。只要当事人起诉,法院就应当受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必须一一作出裁判。”[86]当事人行使起诉权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保护其正当权益,对于当事人而言,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选择也是最有效的途径,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当事人的请求,包括“法无明文规定”这个理由。法院不仅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而且许多新型权利的产生都是法官通过判决创设的,此即裁判的“权利生成”功能。强调审判权对起诉权具有应答性,有利于克服法院在受理诉讼上滥用审判权,将那些本应由法院保护的权益诉求拒之于司法的大门之外。不论民事诉讼程序打造得如何精密妥当,如果当事人无法有效地行使起诉权,那么,其正当民事权益就不能得到司法保障。我国将审判权中的立案受理权和对事实认定的审理权进行分解,立案审查权是立审分立的产物。立案审查制和司法实践中立案审查权的滥用和异化是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的障碍,所以许多学者主张实行立案登记制。

再次,起诉权制约审判权。诉权有三种功能:一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益的保护功能;二是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功能;三是当事人的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功能。[87]除了审判权的启动只能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外,起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还表现在法院必须在公民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内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推理,既不能拒绝裁判或遗漏公民诉讼请求,也不能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横加裁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诉权与审判权应当遵循这样的规则来调整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诉权以及作为其具体表现形态的各种诉讼权利所涉及的事项,均属当事人自身意志自主支配的自治领域,审判权不仅不能侵犯这一领域,而且应该充分保护这一领域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本位,为基点。与审判权相比,诉权应当被置于制约审判权行使的优先地位,而审判权的行使则应以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充分实现为宗旨。[88]道理很简单,国家之所以要设置审判权并交由法院依法行使,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行使与依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