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典总则规定诉权
民事诉讼法作为保障诉权实现的法,从体系的逻辑性和完整性来说,应当在法典总则中规定诉权。我国和德国、日本民事诉讼法的法典总则都没有规定诉权。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直接使用了诉权的概念,使诉权这一概念跳出了法学学术用语的圈子而成为法律用语,并使其制度化、体系化。其第二编专编规定了诉权,并给诉权下了一个定义。应该说迄今为止这在各国民事诉讼法中是绝无仅有的。因此,诉权就成为法国民事诉讼法学中的基本理论和实务问题。[12]《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30条规定:“对于提出某项请求的人,诉权是指其对该项请求之实体的意见陈述能为法官所听取,以便法官裁判该请求是否有依据的权利。对于他方当事人,诉权是指辩论此项请求是否有依据的权利。”[13]《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3条(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规定:“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请求法院保护被侵犯或有争议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法院不得拒绝请求。”[14](https://www.daowen.com)
民事诉讼法典总则规定的是抽象层次的诉权,是宪法层次的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化,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权的概念界定和抽象概括,是连接宪法层次的诉权与当事人在具体诉讼中所行使的诉权的桥梁和纽带。江伟先生在两个建议稿中都写了诉权,是一个重大的创新和突破。2005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7条(当事人的诉权)规定:“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有权向依法设立的独立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要求获得人民法院公正、及时的审判。”第12条(公益诉讼原则)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众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据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15]2008年的《民事诉讼法典专家修改建议稿》第4条(诉权)规定:“当事人因民事权益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利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公正、及时的审判。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审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众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据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适用前款规定。”诉权在我国一直停留在理论中,并未上升为立法。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诉权,不仅可以强调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保护,而且可以为诉权入宪打下部门法基础。[16]我国学者一般是从起诉权的角度给诉权下定义。笔者建议在全面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时,在总则中界定诉权的内涵和外延,可以规定:“诉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享有提起诉讼、进行诉讼并要求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和裁判的权利,包括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诉权和应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