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起诉权行使的效力

(二)我国起诉权行使的效力

我国法院对原告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只有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即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立案审查制,而不是国外的登记立案制,这使诉讼的启动即起诉效力的起点是法院的受理行为,而国外的起点是原告的起诉行为。我国起诉权行使的效力体现为法院受理的效力,如果法院不予受理则无诉讼系属等法律效力。按照学界通说,原告的起诉经法院审查受理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受诉法院依法取得对本案的审判权,开始具体运作审判程序;(2)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取得了本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各自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3)诉讼时效中断;(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受理起诉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对此再次受理。[65]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定之初,理论研究不够深入,起诉权立法技术较其薄弱,对起诉后诉讼标的是否恒定、一事不再理的主客体范围、纠纷是否一次性解决等制度,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因理解不同而造成司法标准严重不一的混乱现象。对此,江伟教授主持的《民事诉讼法典专家修改建议稿》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其第184条规定“当事人将起诉状提交人民法院之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188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提起诉讼;请求权竞合的案件,当事人全部胜诉或者部分胜诉的,不得根据其他请求权另行提起诉讼”;第194条规定“被告答辩后,非经被告同意,原告不得进行诉的变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对事实或者法律陈述进行补充或更正;增加或者减少诉讼请求的。”[66](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