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敏感民事案件的起诉难问题

(三)关于敏感民事案件的起诉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时受理的司法政策是针对敏感案件的。苏泽林同志指出,坚持适时受理原则。增强稳定意识、大局意识,正确适用法律政策,谨慎适时受理敏感案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63]但何谓敏感案件?就笔者查阅和掌握的资料看,对敏感案件及其受理问题研究极少。有法官认为,所谓敏感案件是指具有群体性、政治性、政策性、社会性的特点;当事人双方利益冲突激烈,而法律界定不清或难以界定;案件处理对社会生活有较大冲击,社会敏感度高,而备受公众瞩目;案件处理的结果关系到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良性发展,而司法由于其自身功能的限制难以控制、解决或承担的纠纷。并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敏感案件归纳为十类:(1)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集团)诉讼案件或公益诉讼案件;(2)以民事赔偿为由提起诉讼,但涉及国家利益、国家行为、国家安全的案件;(3)法律界定不清或难以界定的新类型案件;(4)涉及因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在拆迁安置、土地征用过程中引发的大面积诉讼案件;(5)涉及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农村集体组织因选举、土地承包纠纷引起的案件;(6)社会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新类型案件;(7)因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交叉的界定;(8)以党委、人大、政府、法院为被告,人数众多的行政或民事诉讼案件;(9)涉及人数众多的劳动争议纠纷;(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清,涉及媒体关注甚至炒作,社会影响大,司法难以把握的案件。[64]从敏感案件的界定和类型看,它包括了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和群体诉讼案件。司法实践中,因对敏感案件受理不当而使司法陷入困境的现象频发,促使法院对敏感案件的受理特别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曾强调要加强敏感案件的研究、解决,对那些敏感性很强的案件的立案受理要十分慎重,以免造成工作被动甚至严重的后果。[65]敏感案件的起诉难问题是非常突出的。如何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妥善解决敏感案件的受理,从而达到摆脱司法困境、保障合法权益、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是我们应当亟待解决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