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案件的变迁及其特点

(一)一审民事案件的变迁及其特点

笔者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至2011年)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作为考察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数据统计是研究起诉与受理制度及其运行状况的重要、直观的第一手材料,能够反映出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发展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折射出社会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变迁,也是从宏观层面进行实证研究的重要方法。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年都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作全国法院工作报告;在任期届满的当年,还要对过去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作总结报告。[1]该部分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取一些关键数据或者一审民事案件的情况说明,制作成图表,以便直观地反映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一审民事案件的总体情况。一审民事案件的变迁及其特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民事案件占一审案件的比例高。

通过对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六个“五年工作报告”(1983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中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案件数量和百分比的分析(见图表1、2、3),可以看出一审民事案件的数量多,占一审案件的比例高。从1978—2007年的六个五年期间,一审审结的大民事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的数量分别是269.7万、562.9万、1196.8万、1968.3万、2362万、2214.5万件,分别占一审案件的74.2%、76.9%、85.1%、87.86%、87.76%、85.17%。

图表1 全国人民法院1978—1992年审结各类一审案件数量、百分比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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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2 全国人民法院1993—2007年审结各类一审案件数量统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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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3 全国人民法院1993—2007年审结各类一审案件百分比统计图

(2)一审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加,诉讼标的额大幅上涨。

根据图表4,1978年至1982年,大民事案件269.7万件;1983年至1987年,大民事案件562.9万件,比前五年上升125.76%;1988年至1992年,大民事案件1196.9万件,比前五年上升112.63%;1993年至1997年,大民事案件1968.3万件,比前五年上升64.45%;1998年至2002年,民事案件2362万件,比前五年上升20%;2003年至2007年,民事案件2214.5万件,比前五年下降6.25%;但2008年至2010年,民事案件分别为538.1万件、579.7万件、611.3万件(见图表6),三年共1729.1万件,数量持续上升且幅度较大。三十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法院需要解决庞大的民事纠纷。案件多源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转型所导致的民事活动多、经济交往多以及社会矛盾多、利益冲突和纠纷多。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民事案件数量在经历了近二十年的高速增长后,递增速度有所放缓,一是近十年的案件基数大,上升空间有限,二是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益成熟、社会关系总体趋于稳定有关,三是与仲裁、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有关。

图表4 全国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一审审结量和诉讼标的额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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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5 全国人民法院1983—1999年一审民事案件数据表[2](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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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至1992年,经济纠纷案件301.7万件,诉讼标的额1069.14亿元;1993年至1997年,经济纠纷案件616.8万件,比前五年上升一倍,诉讼标的额9370亿元,比前五年增长7.76倍;1998年至2002年,一审民事案件2362万件,比前五年上升20%,诉讼标的总金额31971亿元,比前五年增长2.4倍。2008年至2010年,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分别为7954.9亿元、9205.8亿元、9137.3亿元(见图表6)。诉讼标的总金额和平均个案标的额的增加表明社会纠纷已不仅仅局限在婚姻家庭继承、损害赔偿等传统类型,大额的合同纠纷、商事纠纷越来越多,反映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产生的经济纠纷的增多。

图表6 全国人民法院2000—2010年一审民事案件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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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和位次的变化。

笔者运用文献研究的方法,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六个五年工作报告”中关于案件类型和位次的有关信息:

五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大幅度上升,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64.8万余件。1982年全国一审民事收案77万多件,比1978年上升了1.7倍。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损害赔偿等纠纷显著增多。涉外民事案件也已出现,并有上升趋势。1978年12月和1982年7月先后召开了两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到1982年底,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共处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4.9万余件。(最高人民法院1983年工作报告)

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4634822件,包括涉外民事案件3126件。婚姻案件一直是增长的,始终居民事案件总数的第一位。赡养、继承案件逐年上升。债务案件增长最快,而且逐年增长,1987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债务案件达到256432件,比1983年增长了七倍多。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纠纷已不断起诉到法院。全国法院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994302件。购销合同纠纷始终居第一位,而且数量逐年上升。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984年到1986年成倍上升。经济审判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判决难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工作报告)

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8951833件,占全部收案总数的60%以上。共审结离婚案件3950011件,赡养和抚育案件32976件,继承案件107109件;债务案件2610150件;房地产开发和其他房产案件263609件;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80732件;著作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案件11317件;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等案件166234件。婚姻家庭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一半。五年来,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3016608件。共审结购销合同纠纷案件909678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998552件;专利、商标和技术合同纠纷案件6796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176705件。共受理一审海事、海商案件4652件;涉外案件6186件,涉港澳案件9264件,涉台案件1144件。(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工作报告)

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3515156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6435333件(占47.62%);债务案件4760912件(占35.23%)、损害赔偿案件1227931件(占9.09%),分别占第二位和第三位;劳动争议案件157478件;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和其他房屋案件467627件。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经济纠纷案件6168398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9370亿元。经济审判工作呈现出“多、新、难、大”的情况。共审结一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股票、债券、票据、融资租赁、期货和国债回购等案件2115109件;购销合同纠纷案件1878604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352637件;企业承包、租赁等纠纷案件110758件;企业破产案件13669件;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16894件。共审结一审海事海商案件14790件;一审涉外案件19074件;涉港、涉澳案件17368件;涉台案件2754件。(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工作报告)

五年来,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362万件,诉讼标的总金额31971亿元。共审结离婚、抚养、赡养、扶养、继承以及家庭财产分割案件678万件;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179万件;房地产、建设工程、运输等案件791万件;涉及企业改制、破产案件,买卖合同、金融纠纷、企业承包、租赁等案件670万件,其中借款、存单、票据、股票、债券、清收金融资产债权等案件292万件;相继开展涉及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案件的审判工作,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3636件;涉外案件26399件。(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工作报告)

五年来,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214.5万件。合同纠纷案件1144万件,诉讼标的额23085亿元;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案件593万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9万件;劳动争议案件60万件;企业改制和破产案件1.5万件;借款合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案件395万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万余件,诉讼标的额133亿元,其中,审结著作权侵权案件2.5万件,专利侵权案件1.4万件,商标侵权案件968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6540件,技术合同、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6259件;涉港、涉澳民商事案件26561件;涉台民商事案件16130件;涉外民商事和海事海商案件64558件。(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工作报告)

从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看,一是在不同时期出现了当时的新类型案件,民事案件的类型多样化。例如,1978年至1982年,出现了涉外民事案件;1983年至1987年,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纠纷已不断起诉到法院;1988年至1992年,共受理一审海事、海商案件4652件,涉外案件6186件,涉港澳案件9264件,涉台案件1144件;1993年至1997年,出现了涉及一些新的经济范畴和高新科技领域如股票、债券、票据、融资租赁、期货和国债回购等案件。二是各类型案件在一审民事案件所占百分比的位次的变化。自1978年到1997年的20年时间内,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的数量始终居首位,占一审民事案件的一半左右,随后其所占的百分比逐渐下降。2002年至2010年,民事一审审结的案件中,合同纠纷年均2554349件,占52.45%;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年均1260207件,占25.88%;权属、侵权纠纷年均1055398件,占21.67%(见图表9、11、13)。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的专业性相对较弱,而合同、权属、侵权案件的专业性较强,民事司法的难度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