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入宪的核心是起诉权入宪

(一)诉权入宪的核心是起诉权入宪

诉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作为宪法层次的诉权,是宪法上的程序性基本人权。由宪法上的诉权派生出诉讼法层次上的诉权,包括宪法诉讼中的诉权、刑事诉讼中的诉权、行政诉权和民事诉权。民事诉讼法层次上的诉权,包括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诉权和应诉权等具体表现形态。在三个不同层次的诉权中,起诉权本质上是诉诸司法的权利,是打开司法之门的钥匙,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原动力,因而起诉权在诉权体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https://www.daowen.com)

考察人权公约和外国宪法关于诉权的规定,可以得出诉权入宪的核心是起诉权入宪的结论。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人人于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享有国家管辖法院之有效救济。”第10条规定:“人人于其权利义务受判定时及被刑事控告时,有权享有独立、无私法庭的绝对平等不偏且公开之听审。”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法院面前人人平等,在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或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时,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公开的审理。”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在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时,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公平、公开的审理。”1969年的《美洲人权公约》除了有相似的内容外,还规定了上诉权、受赔偿权等。1981年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7条规定:“人人享有对其诉讼案件要求听审的权利”,并将听审权的内容确定为起诉权、无罪推定权、辩护权和审判权。一些国家已将诉权宪法化,尽管宪法上有关诉权的规定以及诉权的称谓有异,但是其涵义基本上是指请求法院司法保护的权利。如日本《宪法》第32条规定:“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不得剥夺。”意大利《宪法》第24条规定:“任何人为保护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皆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俄罗斯《宪法》第46条规定:“保障每个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美国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诉权,这一基本权利主要隐含在有关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等宪法条款中。德国《宪法》对诉权未作出一般的明确规定,但其第19条第4款规定:“如权利遭受公共机构侵犯,任何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