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实体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

(二)保障实体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46]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最具代表性的学说有:权利保护说,其以实体法规范的实现为着眼点,强调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实体权利;私法秩序维持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旨在维护的私法秩序;纠纷解决说,该说拒绝引据实体法规范作为确立诉讼制度目的的基础,坚持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纠纷的强制性解决。[47]此外,还有程序保障说、权利保障说、多元说、搁置说等。从近年来我国的研究状况看,基本上是在国外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基础上展开的,主要有以下观点:(1)将民事诉讼与仲裁和调解这两种最相似的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较,在民事诉讼的定位中探讨民事诉讼区别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本质特征,并对几种主要的目的论学说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了“程序保障论”的目的论观点。[48](2)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应当且只能通过实现程序利用者的目的来达成,因而民事诉讼目的论所要研究的目的应当主要围绕程序利用者的目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应是利益的提出、寻求、确认和实现,即利益保障说,否则难以发挥诉讼目的论的实效性。[49](3)法院的民事审判权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才能行使,而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运行又依赖于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和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因此,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的目的要体现这两种权利,即法院的民事审判权和当事人的民事请求权所追求的诉讼目的的结合。而解决纠纷作为民事诉讼目的正体现了这种结合。[50](4)现代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化和相对性,决定了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多重性。在现代社会里将民事诉讼目的个别化的企图是不足取的。民事诉讼目的并非仅仅是法院审判的目的,同时也是程序主体(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目的。[51]解决纠纷是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保障权利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或间接目的)。三者内容交叉,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统一体。[52]笔者赞同民事诉讼目的多元论。(https://www.daowen.com)

民事诉讼目的是从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立场出发,而民事诉讼是国家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互动与辩证统一,因此,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不应停留在理论的推演,既要研究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真正目的,又要探讨如何避免或消除审判权的具体行使者即法院和法官自身利益对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干扰和阻碍。[53]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利用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实体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也体现了起诉权的功能。[54]当事人行使起诉权提起诉讼,法院应给予起诉人进入诉讼程序的机会,从而使其实现权益保障和解决纠纷具有可能性。行使起诉权的内在目的是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维护其实体权益。但法院的审查起诉除了应以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为指针外,往往还基于司法政策和法院自身利益的考量而产生偏离,造成该受理的起诉却被拒之门外。从近年来法院强化调解和“案结事了”等司法政策可以看出其以解决纠纷为主要的民事诉讼目的,同时实行审慎立案、把好受理关,因此与权利保护相比,我国法院更重视解决纠纷和维护私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