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起诉权行使的方式

(二)英美法系起诉权行使的方式

1.美国。美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由诉答程序、审前程序和审理程序三个阶段构成。诉答程序是其中的第一个阶段。联邦诉讼案件是通过向恰当的联邦法院书记官办公室,以邮寄或亲自提交起诉状的方式而启动。[34]《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条规定,民事诉讼以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开始。在第8条第1款规定了起诉状中必须包括的内容:(1)简短而清晰地陈述该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但法院已经具有管辖权且该请求不需要新的管辖权依据支持的除外;(2)简明地陈述表明诉答人有权获得请求的救济;(3)诉答人所要求的救济判决的请求。可以要求可选择的或有几种不同形式的救济。[35]起诉是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民事诉讼开始与否的决定权属于原告。他只需在起诉状中“简短而清晰”地表明他有权获得某种救济请求,只要起诉状的描绘使得相对方能够知道原告向他起诉的事项就可以,而并不需要对有关事实细节及证据进行具体详细的陈述。为了使诉状不至于成为各方当事人刺探对方立场和情报的路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的另一项判例中再次重申,“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并不应当要求原告在起诉时详细列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36]因此,起诉状的功能不是在于明确焦点,发现事实,而仅仅是对有关的当事人予以有关案件性质的通知,从而足以使当事人进行审前和开庭审理的准备。[37]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承认“潜在的权利人”。《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每一个诉讼应以真正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名义提起。但是,“真正有利害关系”并不以实体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根据为前提,而是指客观上存在的法律应予救济的某种权益。而且这里的“真正利害关系”也不是指实质上的利害关系,而是形式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原告只要声称他的起诉是为了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即可。[38]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的程序当事人。同时,“有利害关系的人并不限于其本人,基于特定身份或法律关系,法律特别规定的为他人利益而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的人,也被视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受托保管人、明示信托的受托人、为他人利益订立契约或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订立契约的当事人、或经法律授权的当事人,可以为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39](https://www.daowen.com)

2.英国。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向高等法院和郡法院起诉适用统一的规则,提起诉讼的方式也统一为提出诉状。原告备齐了诉状后,法院基于原告的申请签发诉状即为提起了一个诉讼。法院在诉状上载明的日期即为诉状签发时间。该规则第16.2条规定了诉状须包括的内容:(1)准确陈述诉讼请求的性质;(2)确定原告请求的救济;(3)如原告提起给付金钱之诉的,依该规则第16.3条之规定载明金额陈述;(4)载明有关诉讼指引的其他事项。诉状中应载明诉状明细,如果诉状中未载明诉状明细,或者未随诉状一并送达的,则原告须在诉状中陈述,诉状明细将随后送达。[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