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比较
(1)相同点。各国关于起诉权行使的方式的立法存在下列相同之处:一是都在一审普通诉讼程序中对起诉的形式加以规定;二是基于民事诉讼解决私权纠纷的特点,各国民事诉讼程序都遵循当事人处分原则,即由当事人而不是法院来决定提起诉讼以及确定诉讼标的;三是对起诉形式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诉状的内容上。各国均要求诉状必须具备法定的必要的记载事项,这些事项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概况,特别是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及原因、受诉法院。当然,由于诉讼传统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诉状内容的要求程度不完全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诉状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起诉的法院、请求的标的和原因。而英美法系国家受历史传统的影响,普通法院曾长期实行严格的令状制度。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英美法系国家纷纷修改法律,以简单、统一的诉状格式取代令状。其中,在案情陈述书送达之前,当事人可以自由而任意修正其内容,送达后的修正则要获得各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或法院许可,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就陈述书中的一些事项进行补充和完善,法院也可依职权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和说明。在美国,原告必须主张能够表明他有权获得某种救济请求的简短而清晰的陈述,以便被告能够答辩,并了解其何以被诉。英国,诉状格式须准确陈述诉讼请求的性质,确定原告请求的救济。[41](https://www.daowen.com)
(2)区别。虽然我国和国外一样,都通过起诉状对起诉的形式作出必要的要求,但我国对起诉形式的要求要远远高于国外民诉法确定的标准。主要区别有:一是我国在要求原告于起诉状中载明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基础上,对原告的身份做了限制,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提起的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点国外没有做要求。这就排除了间接利害关系等民事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的可能性,民事诉讼的保护功能较国外有所缩小。二是同样在要求诉讼请求明确的基础上,我国又要求诉讼请求必须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并于诉状中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于诉状外提供证据材料,作为起诉状必要的附件,即所谓的起诉证据要件。而在国外立法中,案件的具体事实以及理由往往为任意记载事项,更没有要求对诉讼请求于起诉时就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