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起诉权行使的效力

(一)国外起诉权行使的效力

当事人行使起诉权提起诉讼后,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国外法律一般赋予诉讼法上的效力和实体法上的效力。

1.德国。《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1条第1款规定,诉讼案件于起诉后即发生诉讼系属。“所谓诉讼系属,就是因为诉的提起,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有争议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受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状态。在诉讼已经发生诉讼系属以后,到诉讼终结的时候止,称为在诉讼系属中。”[57]诉讼系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表现在:(1)如果就同一标的已向另一个法院起诉,被告有权提出抗辩(第261条第3款);(2)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不受以后任何事态变化的影响,即受诉法院的管辖恒定(第261条第3款);(3)诉讼标的的固定(第263条),诉状送达后只有经被告同意,或者法院对最终和解方案的批准,才能被修改或变更。按照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和实体法的规定,诉讼系属也具有显著的私法效力,它或者表现在权利获得上,通过停止时效(《民法典》第204条),或者表现在权利扩张上,通过自诉讼系属起支付利息(《民法典》第291条),或者表现在责任的加剧上(《民法典》第292、989条)。[58]罗森贝克等认为,起诉对于它所启动程序的内容和范围具有决定作用,它开启了诉讼,并且使所提出的请求权发生诉讼系属。起诉是向法院提出并要求法院提供法律保护,但起诉的效力和它带有后果的诉讼系属不是基于原告的意思,原告通过起诉希望实现的东西(判处给付、确认、权利形成)都不是起诉的后果,而是审理和判决的后果。[59]

2.日本。一旦起诉,案件便系属于法院,即法院必须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这是依据诉讼系属而在诉讼法上产生的一般效果,另外起诉在诉讼法上还产生以下效力:受诉法院的确定;当事人的确定;诉讼标的的确定;禁止重复诉讼等。起诉在实体法上产生的法律效力主要有权利保存的效力、权利扩张的效力和权利强化的效力。[60]新堂幸司认为,在起诉发生诉讼系属的效果中,禁止重复起诉尤为重要,此外,起诉产生限定法院审判对象的效果。起诉行为也产生时效中断等实体法上的效果。[61](https://www.daowen.com)

3.法国。《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54条列举了民事诉讼开始的5种方式,常用的方式是向法院书记室提交传唤状和共同诉状。起诉将产生下列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1)中断诉讼时效;(2)督促义务的履行;(3)从请求之日起,被告应给付争议物在这以后所生的孳息;(4)请求提出后,诉权可以转移。[62]起诉在诉讼法上产生两种效力:一是起诉乃是法官受理案件的必要条件,而法官一旦受理案件,即产生必须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义务,否则以拒绝审判罪论处;二是争议恒定原则,它是指诉讼一经提起,其各项要素与诉讼范围均不得变更,不能用第三人来取代某一诉讼当事人,不能改变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也不能变更“开始诉讼的请求”的标的或者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法官被限制在诉讼当事人所划定的诉讼范围之内。[63]

4.美国。原告的起诉是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其规则是由诉答程序来调整的。诉答程序是指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的程序。因对抗制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其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阶段诉答程序也体现了对抗制的特征。原告将诉状提交法院之后,必须将诉状连同法院的传票一起送达被告。如果被告不在规定期日应诉和答辩,将会根据原告的诉请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因此传票和诉状送达被告之后,被告必须对诉状进行回应的时效开始计算。[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