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把好受理关(立案关)
(1)是否赞同把好受理关(立案关)?
是否赞同把好受理关或立案关?一是直接调查,法官和其他法律人选择“赞同”的比例分别为64.5%、14.1%;选择“不赞同”的比例分别为3.2%、29.8%;选择“区别对待(普通案件都应当立案,新类型疑难、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审慎立案)”的比例分别为32.3%、56.1%。二是委托调查,立案庭法官和民庭、研究室、基层法庭法官以及律师选择“赞同”的比例分别为52.7%、50.4%、16.3%;选择“不赞同”的比例分别为2.7%、6.5%、31.8%;选择“区别对待”的比例分别为44.6%、43.1%、51.9%。
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法官赞同把好立案关,有四成左右的法官认为应区别对待即普通案件都应立案、特殊类型案件审慎立案;83.7%的律师不赞成把好立案关,其中51.9%的律师认为特殊类型案件应审慎立案。调研中发现,对于是否把好立案关,法官往往存在矛盾、纠结的心理。作为职业法官,明知保护诉权和实体权益是第一要务,但是有些纠纷属于敏感案件,有些属于新类型疑难案件,有些属于群体性纠纷,有的是滥诉,有的当事人有背景,有的受地方保护主义的牵制,有的立案后带来后遗症如涉诉信访、缠访,法院的司法能力有限、司法资源欠缺,不只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多的是面临审判的风险,所以立案审查制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将有些难缠、棘手的案件拒之门外,实属无奈之举。法院的收费主要靠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一、二审都要收,并且按照诉讼标的额的比例收费。在当地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法院的经费保障主要依靠诉讼费用,尽管实行收支两条线,但财政要返还绝大部分甚至全部的诉讼费用,因此民商事案件与法院的利益是有密切关系的。司法对仲裁是支持和监督关系,但二者在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方面构成利益竞争关系。法院和法官受利益驱动,愿意多收民商事案件,既有经济利益,又通过行使审判权与社会各方面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关系网络和积累人脉资源。法院把好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关、实行审慎立案的司法政策,有难言之隐,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律师是维权的法律工作者,尽管了解司法环境和法院的难处,但认为法院应将保护诉权放在第一位,维护公平正义,反对立案人员人为地设置障碍、刁难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过高,对所有的案件实行“一刀切”的立案审查,不合理。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持“区别对待”观点的比例较高,认为普通案件都应当立案,几种特殊的案件(新型疑难、敏感、群体性案件)应审慎立案。
(2)法院把好受理关(立案关)的原因。
该多项选择题的调查结果显示,法院把好受理关(立案关)的原因依次为:有的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或属于主管范围但法院不能独立解决;有的纠纷涉及政治性、政策性、社会性问题;审慎立案的司法政策;法院规避和降低审判风险;司法资源欠缺;司法能力有限;有的纠纷即使依法判决后难以执行甚至不能执行;立法滞后或过于原则。(https://www.daowen.com)
(3)是否赞成通过司法解释和法院内部文件规定一些案件不予受理?
是否赞成通过司法解释和法院内部文件规定一些案件不予受理?一是直接调查,法官和其他法律人选择“赞同”的比例分别为54.8%、35.1%;选择“不赞同”的比例分别为45.2%、64.9%。二是委托调查,立案庭法官和民庭、研究室、基层法庭法官以及律师选择“赞同”的比例分别为70.9%、61.4%、21.5%;选择“不赞同”的比例分别为29.1%、38.6%、78.5%。
不论是立案庭的法官还是民庭、研究室、基层法庭的法官,有一定的比例不赞成通过司法解释和法院内部文件规定对一些案件不予受理。有的法官认为,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不应再通过司法解释更不应通过内部文件规定对某些案件不予受理,否则侵犯或剥夺了当事人的起诉权。有的法官认为,通过司法解释或法院内部文件规定不予受理,在现实中对法院和法官具有保护功能。某主管立案的领导认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对社会的调节功能和实质的公平正义,当前一些涉及特殊群体或衍生于特殊背景下的纠纷,不但要考虑法律,还要考虑政策。尤其是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提出法官既要做政治家,又要做法律家。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法官首先要讲政治。因此,法院采取审慎立案的司法政策,将敏感案件等法院难以处理的案件拒之门外,通常采取口头告知不予受理的方式,即使出具裁定后当事人上诉后上一级法院一般也持相同的观点,站在同一立场,维持原裁定。法院这样做是有苦衷的,往往力不从心。有的法官告诉笔者,法院内部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比司法解释更多,其把好立案关的要求更具体、力度更大。
有的律师认为,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对一些案件不予受理,但也规定了对一些案件应当受理,赞成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法院内部文件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界定不清或难以界定的纠纷规定应当受理。有的认为司法解释和法院内部文件规定对一些案件不予受理,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缠诉、上访。有的赞同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