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起诉权行使的方式

(三)我国起诉权行使的方式

关于我国起诉权行使的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第109条、第110条,理论界将之称为起诉的形式要件。第109条规定,起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https://www.daowen.com)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内部立审分离制度,对起诉受理阶段的有关事实问题提出证明要求,正式产生了“起诉证据”概念。该规定第8条要求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条件进行审查: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从审查立案的角度,把民诉法的起诉条件具体化,将民诉法起诉条件之一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