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比较

(四)比较

各国民事诉讼的起诉与受理制度均仅对起诉做形式上的限制,实行登记立案,对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及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这类诉讼要件放在诉讼程序过程中进行审查。这种制度设置源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程序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的区分、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理论。为了避免形式化的起诉条件与登记立案制造成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审判资源,也设立了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56]起诉要件一般包括提交记载法定事项的诉状、交纳案件费用和及时送达被告这几个方面。诉状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诉讼标的以及案件事实等与诉的要素相关的几个方面。在送达方式上,大陆法系国家多依靠法院进行,英美国家则为当事人自行送达,在法国则视为当事人和法院的共同行为。此外,起诉状所须记载的诉讼请求原因,仅指能使诉讼标的特定化或者能被识别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事实,至于原告支持其胜诉的案件事实以及作为攻击和防御方法的举证等,在起诉时都不作为必要条件,仅需要简单的说明即可。应当说,各国规定的此种相对宽泛简单的起诉要件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起诉权,利用诉讼制度救济权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