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起诉权的诉讼法救济制度

(一)完善起诉权的诉讼法救济制度

不予受理是指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是指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立案受理原告起诉后的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以书面裁定驳回其程序上请求权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否定。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增加了三项规定:立案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应当作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还有权提起上诉;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有权提起上诉。根据第140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十一种情形,其中只有三种裁定可以上诉,即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直接针对起诉和受理的。管辖权异议也与案件受理有关,往往是无权管辖的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被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1992年《适用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立法和司法解释比较重视受理问题,目的是在立案审查制的前提下对当事人的起诉权以及应诉权中的管辖异议权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起诉权的审查有三种结果:一是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二是原告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这是受理前的裁定;三是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这是受理后的裁定。法律规定了对起诉权的诉讼法救济方式,即不服不予受理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都有权提起上诉。依照现行法规定进行考量,法院在立案程序中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义务主要表现在: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理睬,一般表现为对起诉人的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不予接收;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予以接收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未认真审查即裁定不予受理,或草率立案后又以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裁定驳回起诉。通过第三章的实证分析,法院对于不予受理普遍采用口头告知的方式,实际上是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知方式,并且往往不说明理由,属于程序违法行为,既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剥夺了起诉人对于不予受理提起上诉的权利,实质上侵害了当事人的起诉权。立案审查制本身不利于保护起诉权,司法实践中法院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出具裁定,两者叠加,起诉权的保障雪上加霜,导致起诉难。因此,在没有对民事诉讼法的起诉与受理制度进行修改之前,当务之急是法院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此种程序违法行为的责任,革除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上诉权形同虚设的现象。(https://www.daowen.com)

民事诉讼领域应当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对起诉权的救济措施。其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第3款既规定了对起诉权的救济措施,又规定了审理问题。这是针对有些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错误做法而规定的,目的在于为起诉人提供救济途径,有利于解决有些受诉法院因担心起诉人上诉而不作裁定的问题。[56]但其缺陷在于没有将法院的这种行为定性为程序违法行为,未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追究措施。

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针对受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规定以下三个方面的救济措施,由起诉人自己选择救济方式:(1)直接赋予起诉人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的权利。(2)赋予起诉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的权利,由上一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行立案监督。如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责令下级法院立案;若不符合起诉条件,责令下级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起诉人对该裁定有权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对上诉进行审查作出裁定。(3)建立对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检察监督制度。起诉与受理环节是民事诉讼的起点。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做法,其实质是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是一种严重侵害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行为。对此,检察机关可以向相关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57]进行检察监督,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